被告:我想净身出户行不行? 法官:出户可以,净身不行!
“净身出户”指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
小唐与小雯原系夫妻,2010年登记结婚,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关于财产部分约定如下:汽车归小雯所有,双方的共有房屋出售款174万元归小雯所有,小唐账户内的9万元股票归小雯所有,双方债务各自承担。
通过这些约定,可以看出小唐是“净身出户”,可谓“人财两空”,但法院却判决小唐只能“出户”,不能“净身”,这背后有什么隐情呢?
Part 1
案情回顾
小唐与老马是相识多年的好友,小唐平时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时经常向老马借钱过渡。2018年,小唐向老马借款34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老马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不计息。老马通过银行转账将资金转入小唐账户。
因小唐迟迟未能还款,多次催款无果后,2019年老马将小唐诉之法院,要求小唐偿还34万元借款并胜诉。但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却告知老马,未查到小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作终本处理。
老马与小唐交往多年,知道小唐名下有房有车,怎么法院没查到财产线索呢?
经过多方打听,老马才知道小唐与妻子于2018年12月协议离婚,并约定房产车辆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老马十分气愤,将双方起诉至栖霞区法院,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
Part 2
裁判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陈培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
1、小唐与小雯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时,老马对小唐享有的债权已实际发生;
2、《离婚协议》中,小唐与小雯就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明显不成比例,对属于家庭主要财产且为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约定归小雯一人所有,小唐的转让行为明显属“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3、通过《离婚协议》,小唐使其可供处置的财产减少,以致原告申请执行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小唐的行为已对老马实现债权造成了实质损害。
因此,《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涉及财产权利的变动,应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最终,判决撤销小唐与小雯《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
Part 3
法官解读
● 老马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小唐与小雯的《离婚协议》中,将双方的主要财产约定归小雯所有,该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小唐无偿转让财产。在其对外负有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此种财产分配方式明显对老马主张债权造成了阻碍,老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小唐的转让行为。
● 《离婚协议》是否适用《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协议包含财产和人身关系两部分,对于人身关系部分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涉及财产权利的约定,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变动的协议,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本案中小唐并不是想真的“净身出户”,而是通过这个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但这个“花式逃债”的小伎俩,瞒不过法官的火眼金睛。
奉劝那些企图耍“小聪明”的人,诚信乃做人之本,不要反被聪明所误,以身试法必将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