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修订版:云中飞点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一个让我们等待了十年的完美文件

完整修订版:云中飞点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一个让我们等待了十年的完美文件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我们就翘首以盼有一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没有想到,这一等,我们整整等了十年,泪奔啊。当28号公告一颁布,云中飞就迫不及待地学习,这是一个历经多次讨论,站在巨人肩膀上的完美文件。前几天,云中飞通过上海易税易通公司的公众号与北京财税智库的手机APP把 28号公告的学习体会提供给大家分享,云中飞的28号公告的学习体会受到财税圈朋友的广泛关注,仅上海易税易通公司的公众号的访问量就超过1.5万人次。

云中飞的28号公告的学习体会也收到了一些朋友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网上也出现了对28号公告的一些所谓的新税收筹划方法。有感于此,云中飞利用端午节的休息时间,对之前28号公告的学习体会做了最后的完整的修订,也兼回答网友们的一些问题。自此,云中飞对28号公告的学习体会已经完全结束,今后不再公开回应关于28号公告的任何问题。由于云中飞没有公众号,本次的完整修订版由汪道平提供公众号让云中飞发表,感谢汪道平汪总,同时也感谢各位朋友十多年来对云中飞的支持和爱护。再一次感谢大家!

云中飞2018年6月17日于珠海

云中飞手机:18926950393(微信同号)

邮箱:zhongbi2008@vip.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云中飞点评:这里重复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两个原则:一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才可以税前扣除,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二是合理的原则,合理的原则是税务稽查的一大利器,许多不合理的费用都可以往这里靠,例如常见的没有扣除限额标准的油费、差旅费、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等等。

我们先熟悉一下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企业自制会计原始凭证以及其他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云中飞点评:本办法适用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自然是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那么,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扣除凭证是要另起炉灶吗?云中飞个人建议,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参考本办法。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云中飞点评:本条是最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云中飞认为,第八条只强调了相关性与合理性,给人感觉弱化了合法性,这一次28号公告索性把诉讼活动中证据应当具有的“三性”直接拿过来用了,与诉讼活动中的证据无缝对接,完美!现在,我们该学习诉讼证据的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1、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真实性的重要性怎么说都不不为过。

那么,这里的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是什么意思?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实际发生必须要实际支付吗?

云中飞见过这样的一个所谓的税收筹划:A企业向B企业借款1亿,合同约定3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年利率为10%,A企业每年计提1000万的利息并在税前扣除。云中飞告诉你,这个所谓的税收筹划就是税务稽查的菜,你每年计提1000万的利息实际发生了吗?你的利息是在3年后才实际发生好不好?云中飞这个观点抛出来来后,许多朋友有异议,认为云中飞没有遵守权责发生制。好吧,云中飞就告诉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要实际支付才能税前扣除。文件依据就是著名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既然说到了权责发生制,云中飞就多说两句吧,权责发生制和实际发生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的规定,云中飞提醒你注意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实际发生就是税务主管部门说的另有规定。

云中飞的结论是:一项支出能否进行税前扣除,它应该是这样子的:1、支出已经实际发生、2、有合法凭证,3、还要按权责发生制在所属期扣除,OK

云中飞提醒你,在实务中,实际发生最好把握以下三点:

(1)实际发生必须要实际支付,有朋友指责云中飞说,你怎么说实际发生等于实际支付啊,晕死,云中飞是这个意思吗?实际发生必须要实际支付,是说实际发生最后都必须要实际支付的意思,加了最后两个字,能看懂了吧?

关于这个问题,有一个总局的问题解答,云中飞一直放在怀里,现在,拿出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什么?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04日

问题内容:请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实际交纳的税金还是依照征管法计算应交纳的税金?

回复意见: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税金是指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税金,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看到了吧,实际发生税金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当然,如有缓缴手续形成明确认可的债权关系,可视同已缴扣除。

(2)有钱的话最好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实际支付。

(3)也可以先预提,在下一年度的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这里,合法性再次得到强化,一句话,非法的支出不得扣除。例如,虚购业务买回来的发票不得扣除,超过年息36%的民间借贷不得扣除,行贿支出不得扣除等等。

3、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本办法第二条已经说了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原则。这里的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不是和收入的关联,注意这里特别强调了扣除凭证要有证明力。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的凭证如何有证明力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的要求的材料就很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先让你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著名的2011年第34号公告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看清楚了吗?2011年第34号公告虽然是总局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截止时间是汇算清缴时,但它只提到成本、费用,没有提到税金、损失!所以,当年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就明察秋毫看清楚了这一点,他们在查处某大型房地产公司计提土地增值税问题时,就没有引用2011年第34号公告,而是跳过去直接引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在这里,云中飞要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点赞!本次28号公告讲到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这里的扣除凭证包含一切,完美解决2011年第34号公告的缺陷。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云中飞点评: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这是两个概念,常见的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等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一般情况下,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是起补充作用的,但企业在无法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的极端情况下,这时候,“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按第十四的严格规定的条件可转化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云中飞提醒你,千万不要有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就可以不要“税前扣除凭证”,那是本末倒置!未来要吃大亏的。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明确了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仅仅是扣除凭证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这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很多朋友看到这一条欢欣鼓舞,以为可以不要发票了。但云中飞提醒你,我们要结合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一起学习,发票仍然是扣除凭证首选凭证,我们对发票要永远保持敬畏之心。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这里的重点是,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类似增值税的其他个人)的凭证问题,对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一般掌握是500元一次,如果支付500元一下的劳务支出,不需要发票,只需收据,但收据要写上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例如,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卖菜阿姨、修理水龙头、马桶师傅等等),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440301xxxxx,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300元。完美解决!

关于食堂票据的问题,云中飞再啰嗦两句,食堂的食材能拿到发票的,最好能拿到发票,大公司为什么不去大超市买食材呢?大超市有发票啊,另外,配送公司也有发票的啊,好吧,如果就喜欢去菜市场买菜,你觉得整天问卖菜阿姨的身份证怪不好意思的,云中飞就问你一句,难道你不能固定选一、两个卖菜阿姨买菜吗?

另外,还有朋友担心500元这一条会被滥用,企业会大量出现500元的支出云云,云中飞认为这种担心纯属多余。云中飞前面不是说了吗?28号公告,是一个完美的文件。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千万不要以为税务稽查是吃素的。

在这里,云中飞还要特别提醒你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所以500元也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就没有代扣代缴的问题,企业可以放心支出。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讲的是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扣除,分两种情况处理。

1、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或内部凭证扣除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售楼书写的交楼标准是豪华防盗门,实际交楼是普通防盗门,这样该房地产公司因违约赔给每位业主1000元,对业主来说,这1000元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不需要开发票给该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凭业主开具的收据,当然收据要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还有房号。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用不征税发票扣除: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可以不征税发票的有:

在线自动升级到最新版本为2.0.17171128)!新增“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611不征税自来水”、“612建筑服务预收款”3种。至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系统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已达12个,分别是: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在这里,云中飞特别提醒你的是,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现在可以开不征税发票的,以前过户时只能去税务局开增值税(营业税)免税证明。但免税证明并没有完全消失啊,比如非房地产公司分立,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时,你可能还是需要一个土地增值税的不征税证明的。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各国情况不一样,有的国家有可能是给一张发票,给一张税单。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确认证明。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除了非法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外,这里要特别注意,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常见的不合规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常见的不合规发票及相关票据主要有以下13种:

(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2)变更品名的发票。

(3)虚开发票。比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由第三方非法代开发票等情形。

(4)假发票。

(5)跨地区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6)大头小尾增值税普通发票。例如先在增值税防伪税控子系统拿A4纸开1万,然后再拿发票用其他方法开10万。

(7)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

(8)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错误,甚至票面信息超出纸质发票边缘,都是不可以的。

(9)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未进行相应的备注的,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并且不能税前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0)自行打印专票销货清单的,一定要要求开票方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

(11)增值税普通发票从2017年7月1日起,必须填写购货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12)加油票从2018年3月1日起,要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用以前的机打发票。

(13)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注意这里的时间和顺序,时间: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顺序: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发票排在其他外部凭证前面,所以,我们能补开、换开发票的就竭尽全力补开、换开发票,拼到最后,实在无法取得发票,我们才考虑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云中飞点评:你看到了吧?这就是发票优先,还是那句话,拼到最后,实在无法取得发票,我们才考虑其他外部凭证。这一条讲的是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只有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才能用其他资料扣除,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云中飞特别提醒你公司平时要养成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好习惯,例如,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看,必须要非现金方式支付,非现金方式支付关键时刻是拿来救命的,切记。

云中飞知道有很多朋友喜欢第14条,因为有一些朋友喜欢去买票,然后,卖票方失踪了,进项肯定要转出,这时他们就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能扣除不?这不,14条不是说可以税前扣除吗?云中飞认为这些朋友的想法很傻很天真。

在这里,云中飞正告喜欢买票的朋友,买票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其实对14条,28号公告也有了防范的措施,就是第4条。第4条讲的是证据的三性,如果你的买票行为是被证实是不真实的,就是上家已经被证实是虚开的犯罪分子,根据第4条,你也不能税前扣除,所以,你现在明白云中飞的意思了吗?28号公告,是一个非常完美的文件。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云中飞点评:

这一条,讲的是补救措施,是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体现,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注意这一条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与第十三条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表述有区别,这一条的汇算清缴没有强调是当年,而第十三条的汇算清缴有强调是当年,这就让一些朋友产生暴力扣除的想法,这个暴力扣除我们在讲17条时再讲。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国税发〔1994〕232号: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不包括税务所、稽查局、县以下税务分局。

前段时间,德发案最终判决书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目前,税务机关下企业检查的,包括风险应对、纳税评估的下户核查,或税务检查。

虽然有上面的规定,但云中飞实在不愿意相信税务稽查也干这件事。税务稽查有自己的程序和方法,现在税务稽查的检查期限的规定一般是60天,如果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时发现的不合规发票及外部凭证,都要等告知60日后才能作出处理决定,税务稽查的效率将大打折扣。如果税务稽查也干这件事,又要提高稽查效率,未来税务稽查刚进场时,会不会同时发出检查通知书和上面的提到的告知书呢?如果这样,真的好吗?

云中飞认为,稽查局不是谈放管服的地方,稽查局应该是体现税法尊严的地方。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就是先礼后兵,税务机关已经给足你机会进行补救了,而你却无法补救,你不能税前扣除,只能怪你自己。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是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这一条,我们如何把握呢?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2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A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笔1亿元的建造施工合同因故只取得了6000万元发票,则年度结转完工成本时应预提多少万元建筑安装成本呢?

处理一:

如果按总合同金额预提10%,预提了1000万,

则税前扣除为6000万+1000万=7000万

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

处理二:

按总合同金额未取得发票预提4000万,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税前扣除为1000万,纳税调增3000万。

云中飞认为,处理二才能体现第十七条的精髓,你看懂了吗?如果你看不懂,就是云中飞的错:凡是你听不懂的课,就是老师没有讲好;凡是你看不懂的文章,就是老师没有写好。凡是看不懂的的朋友,你们批评云中飞吧。

现在,有些朋友嫌弃云中飞的处理二做法,他们现在想出了一个非常简单暴暴力的做法,云中飞把他们的做法称为暴力扣除,他们税前扣除为4000万!根本不进行纳税调增3000万!

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房开企业在完工年度可以对无票的建安成本,先进行企业所得税全额(注意是无票全额)税前扣除,之后再去获取发票。等到税务稽查时,如果还未取得发票,此时不必惊慌,房开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积极补开建安发票,或者取得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这样在完工年度扣除的无票建安成本仍然是可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

云中飞告诉你,上述的朋友违法了两个规定:

1、违反了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强调的是: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而这些暴力扣除的朋友,已经在发生年度税前全额扣除了!看明白了吗?

2、违反了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2条只能扣合同总金额的10%的规定,不要轻视国税发[2009]31号文好不好?

那么,上述朋友拿回来的4000万发票怎么办啊?只能在开发票那一年扣除了,那发生年度全额扣除4000万咋整啊?发生年度纳税调增3000万啊。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分割单,是第一次在总局的文件出现。说起分割单,云中飞就有点洋洋得意了,你可能只想到水电费的分割单,云中飞连饭堂的分割单都提前想到了,28号公告是6月13日颁布的,而在28号公告颁布的前一天6月12日,云中飞就用分割单为一个千户集团回答了一个问题(云中飞有一个美女可以证明,呵呵),一说到美女,心情立马变好,云中飞就秀一秀这个问题解答的全文吧,也好让各位朋友知道云中飞平时是怎么回答问题的。就以云中飞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来结束28号公告的学习体会吧。各位朋友,再见。无论云中飞在哪里,你们永远在云中飞的心里。

问题:向云中飞提问共建食堂问题

A公司、B公司没有食堂,C公司有食堂,A公司、B公司的员工去C公司食堂就餐,问:A公司、B公司、C三家公司食堂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云中飞回答:建议你们A公司、B公司、C三家公司公司签订一个共建食堂协议,平时食堂的食材由C负责统一采购并取得抬头为C公司的发票或收据,C采购食材时,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月末,由C公司制作食堂费用分割单(一式三份),C公司分别向A公司、B公司收取食堂费用,A公司、B公司凭食堂费用分割单与支付凭证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食堂费用;C公司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在冲减了A公司、B公司费用后,余额转到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

切记不能用现金发放食堂补贴,这样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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