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析产效力与不动产登记的约束力
家庭财产是私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自然人财产权的主要存在形态之一。研究家庭财产权的析产效力及其与不动产登记约束力之间的关系,是充分保护和表彰自然人财产权的内在需求,亦高度契合当前我国强化依法治国及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与新任务。从《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体系而言,调整家庭财产权的制度主要源于三大板块:一是所有权制度体系中的家庭财产权;二是因法定的物权变动行为而产生的家庭财产权;三是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家庭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居住权等。鉴于我国目前的登记体系已经涵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和自然资源确权与登记,故凡涉及前述几方面的家庭财产权登记,均与自然资源部门主管的登记制度直接相关联。
正确认知家庭财产权的核心是夫妻财产制。
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投资性收益和继受性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性收益等财产权益。其既受婚姻家庭编调整,也受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继承编及侵权责任编的保护,尤其应当重视《民法典》物权编之“共有”制度的规范价值。
从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系而言,我国的家庭财产制度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和夫妻混合财产制三种类型。且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家庭个人财产权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限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如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形态将同时涉及对第三方的约束力,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正确认知源自物权编之法定物权行为所产生的物权直接变动效力。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笔者认为,此处的“发生效力”指的是此类法律文书直接产生了物权变动效力,而不是指物权产生的原因行为,故该类法律文书中针对物权的裁判主文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债权依据,而是新的权利主体直接享有物权的法定依据。同样,《民法典》第230条规定的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此处的“发生效力”亦是指物权的直接变动效力。
上述“物权变动效力”意味着,即便新的物权主体没有办理继受物权的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但根据该类特殊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行为,其已经取得了物权。正确认知这一制度还须依赖与《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结合适用,即当新的物权主体只是自己享有物权而不涉及对外再次处分的,则即便其不办理任何物权登记,其物权效力亦必须受到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以该物权主体未办理相关物权登记而实施侵犯物权之举。相反,如该类物权主体需要对外实施再次处分的,则其不能直接依据前述法律文书或继承析产法律文书而作为物权变动的凭证,登记机构也不得仅以前述法律文书为据而径行办理物权转移登记。相反,应由该类物权主体依据前述法律文书首先办理所有权登记、共有权分割登记或其他相关物权登记后,才能给第三方受让人办理转移登记。否则,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民法典》授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此时的“发生效力”则具有自然法意义上“准首次登记”的约束力,即任何人不得以该类物权主体未办理所有权的首次登记而实施侵权行为。当然,如其需要实施再处分行为的,则必须首先办理所有权登记,方可为第三方受让人办理转移登记。
正确认知家庭析产效力。
首先,应尊重夫妻处分家庭共有财产时的共同意思表达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夫妻人格权平等的角度规定了夫妻对家事具有平等的决定权,但在涉及物权处分行为时,必须同时适用“共有”制度。即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夫妻之间对家庭财产无论是实行共同财产制或是混合财产制,均应互相尊重共同意思表达权。
其次,应尊重家庭析产协议的约定效力。《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家庭析产协议的约定效力,不受未办理共有权分割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更名登记等物权登记效力的反向制约。
再次,应尊重特殊情形下的婚内财产分割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需要进行婚内分割财产的特殊情形。此时应当遵循的析产原则包括: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婚内析产;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有特殊需求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内析产;三是有条件地承认婚内赠与的法律效力。但是,无论是婚内析产或赠与,均应严厉打击逃避执行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基本事实,作出符合正当司法价值观的裁判结论。
最后,应对婚内受赠遵循不同的析产规则。婚内受赠的法律后果必须结合物权登记状态来确定。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反,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与其他关联性司法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处理家庭财产权之析产、确权和登记纠纷的重要依据。
作者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不动产》2021年第1期
i自然全媒体
编辑:马康
供图:马康
审定: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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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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