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会见笔录A
侦查阶段会见笔录A
——某某涉嫌某某罪一案
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会见人:
记录人:
在场人:(一)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其他信息:
(二)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其他信息:
犯罪嫌疑人:
衣着: 发型:
外貌: 神情:
械具: 区号:
看管: 号服:
律:我们是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 ,受你的亲
属( )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你目前涉嫌 罪
一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律师,请问你否同意?
嫌:同意。
律:你涉嫌 罪一案,目前正处于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关于上述法律规定你是否听清楚了?
嫌:听清楚了。
律:接下来向你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诉讼进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程序规定。(略)
嫌:知道了!
律:关于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期间可能被羁押的时间,再先向你介绍一下(包括拘留、逮捕等)(略)
嫌:知道了!
律: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在前面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是否依法办案,你有没有受到的刑讯逼供或者其他诱供?如果没有,请你确认一下,如果有,是否需要我们律师代为申诉、控告?
嫌:好的。
律:下面,我们向你介绍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的几种强制措施(略)。
这里我们重点介绍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嫌:听清楚了。
律:当然,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是否得到批准,由办案机关决定,我们尽力争取,你要有心理准备,并能正确对待。
嫌:知道了。
律:介绍 罪的犯罪构成、量刑幅度等(略)。
嫌:听懂了。
律:关于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犯等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的适用情况;
关于认罪态度、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的适用情况;
关于缓刑适用的法律规定。
嫌:我明白。
律:你还有什么需要向律师咨询、要求帮助的问题?
嫌:
律:你前后两次供述矛盾,为什么做出前后不一致的供述?
嫌:
律:有何事情需要我们转达你家人的?
嫌:
律:请核实笔录后签字。
嫌:好的。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