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的逐级放大

以事故案例说化工和危化学重大事故隐患标准第十九条第一部分: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新工艺安全风险未知,若没有安全可靠性论证、逐级放大试验、严密的试生产方案,风险很难辨识,管控措施很难到位,容易发生“想不到”的事故。

2017年6月9日,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试脱溶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经过事故调查发现,未经全面风险分析和论证,仅依据500ml规模小试,就盲目将中试规模放大至1万倍,进行的中间体氧二氮杂庚烷脱溶作业,由于对反应参数和物料性质缺乏了解,且DCS连接的测温系统设计不合理,导致物料升温过高引发热分解,进而引起爆燃。

对于化工企业来说,工艺不先进很难赚到钱,然而工艺先进也就意味着可靠性可能会差。

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往往是从实验室开始的,实验室的操作条件和放大后的工艺装备操作条件可能有很大的差异,工艺进行放大实验是逐级进行的,放大倍数过多会导致操作条件已经不再适用。

在这种条件下可能没有安全风险,仅仅是对反应的产率有影响,当然也可能对反应产地没有太大的影响,而对工艺安全有很大的影响,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为什么我们看操作规程有些繁琐?很多时候都是以往的事故,给我们的一些经验和教训,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操作规程。

很多安全规定都是基于以前的工作经验,如果新工艺也就意味着没有太多的经验,这个时候的操作规程很可能就很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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