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税负再降低
自2021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税负再降低
桂茂林 刘文娟(整理)
今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几个新文件,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有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关注点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企业年收入,简单来讲,就是用年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合理支出之后的余额。
注2.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100×25% = 100÷4 = 25(万元),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20%=5(万元),也就是说100万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缴纳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其实际税率为5%。
注3. 本公告实施后,100×12.5%×20% =2.5(万元),即100万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缴纳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其实际税率为2.5%。这种情况下,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以2.5%的实际税率,还需要考虑税收洼地吗?请小微企业自行判断。
关注点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注1. 个体工商户需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将其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注2.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为便于理解,国税总局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专门进行了举例说明:
【例3】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4】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注3. 为了让纳税人最大程度享受减税红利,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注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内容实际上已经被废止了,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关注点3:自2021年4月1日起,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责任主体,需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以上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各类市场主体,也应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享尽享,同时坚持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健康良好的税收征管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