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七十九期: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第一篇)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上次我们主要谈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的分割问题,今天我们谈一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问题。今天主要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   一   篇

-THE FI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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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为什么要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呢?因为从我们前面讲的来看,提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会有认定的问题,即把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个人财产区别开来。谈到夫妻共同债务,也存在这个问题,要把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家庭债务区别开来。因为在当代社会当中,不仅会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而且还有个人财产、个人债务,这与古代法是不同的。

在古代我们讲到家庭的时候,强调的是团体性,讲到夫妻关系的时候,强调的是夫妻一体性,家庭就是同居共财,没有什么是属于个人的。而现代社会当中,一方面家庭是具有一定的团体性的;另一方面,每一个家庭成员的独立人格是仍然保存的,不会因为组成家庭、结婚而丧失自己的独立人格。这也可以说是个体主义、团体主义并存,这就必然会存在个人债务、家庭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所以要把这几个关系区分清楚。

家庭债务是由家庭成员共同来承担的,夫妻债务是由夫妻共同来承担的,个人债务是由个人来承担的。除了日常生活以外,在离婚的时候,在自然人死亡发生继承的时候,都会出现怎么来区分个人债务、家庭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定要注意把它们进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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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怎么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根据是什么?以前我们提到过,结婚是一种身份行为,身份行为不会导致财产关系的变更,但是在身份行为发生效力以后,会对财产关系产生影响。因此来讲,夫妻在结婚以前男女双方各自所负担的债务,不会因为结婚而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结婚以后会组成一个家庭,夫妻关系成立了,由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客观需要,因此婚后会形成共同财产也会形成共同债务。

对双方来讲,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第一个认定的标准是当事人的约定,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所欠下的债务可以构成共同债务,这就是通常所讲的“共债共签”,夫妻共同去签约欠下的债务,当然是共同债务。当事人约定不仅会发生新的共同债务,而且还可以将婚前的个人债务约定为共同债务。结婚以前有一方有一笔债务,结婚以后双方约定,向债权人表示这笔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当然是可以的,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更加有保障。确定一项债务是不是共同债务,要看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当事人有没有共同负担这项债务的意思表示,这是一个认定的标准和根据,也可以说这是一个主观标准。

第二个认定标准是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当然就是共同的债务,这是认定夫妻债务的客观标准。如何认定债务是否是夫妻基于共同生活所发生的债务呢?从举证责任上来讲,债权人怎么证明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第一个证明方法就是夫妻一方所欠付的债务是因为行使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它是家事代理范围之内实施的行为所发生的债务,那就属于共同债务。

家事代理权是我们这次《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的,以前《婚姻法》当中没有规定。按照我们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夫妻一方有权代理他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法律行为的后果是要由双方来承担的,所以家事代理权不需要委托授权,这是一种法定代理权。当然这就涉及到哪些事情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这需要按照一般的社会标准来判断。比如说日常生活的费用支出实施的行为,当然是家事代理。另外,家庭成员平常的教育支出、医疗费用支出、保险费用的支出,这也都应当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但是,一些特别的费用支出,比如特别的教育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保险费用支出是不是日常生活所需,这是需要做判断的。一般来说,超过大家通常认为的一定的数额以后,应当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应该约定,多少数额以上的代理一方不得决定单独。单方不得决定说明没有家事代理权的,因此如果他实施了超过约定范围的法律行为,就应当是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

无权代理是对当事人不发生代理效力的,需要注意的是,无权代理当中有一种特别情况叫表见代理,表现出来他是有代理权的。所以代理行为超越了当事人约定的范围,会不会构成表见代理呢?这需要债权人做证明。比如说,夫妻两个人约定在教育费用上,子女如果上公立学校教育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私立教育年学费不得超过3万元。如果有了这个约定,如果夫妻一方代孩子去办理入学手续,收费在3万元以内,这是不超过范围的,属于家事代理;但如果你花了5万元,这种情况下,这笔费用是不是属于家事代理当中有效代理发生的?夫妻另外一方主张夫妻间有明确约定学费支出不能超过3万元,超过了就是越权,属于无权代理了,因此这2万元不属于共同债务,应当是个人债务,由支付的一方个人来偿还。

作为债权人来讲,债权人如何主张这是共同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呢?这就需要证明构成表见代理,如果说这笔费用一般家庭都是认可的,只是因为夫妻双方有这样的特别约定,又没有公开,可以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债务构成共同债务。这是家庭代理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共同生活的需要。如果不是家事代理,超出了家庭代理的范围,是不是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比如说,一个人借了一笔巨款,他从事一项交易,例如买股票或者搞投资,这笔债务是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的?显然这不是共同生活范畴,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围。债权人主张它是共同债务,就要证明他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他投资所得用于共同生活了,这可以作为证据提供,投资所得可以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上述情况,无法认定是为了共同生活,就不能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当然有一些情况是比较好办的,比如说一方借了巨资,用于个人的挥霍、消费,像赌博、吸毒,这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应为债权人无法证明他是用于共同生活的。实践中往往涉及到的都是一些投资性的财产,这就涉及到他投资的效力,你需要证明他是不是基于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的。如果一个人借了一笔钱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夫妻两个人共同居住。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为是共同债务,因为是登记在借款人的个人名下。如果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毫无疑问就是共同债务了,尽管借款时没有说我们共债共签,没有做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是时用于共同居住,而且形成的是共同财产,这当然会构成共同债务。

怎么来认定共同财产?这次《民法典》当中是明确规定的,这个认定改变了过去我们的一些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出台后有很多的质疑,然后又专门出台了一部司法解释,再后来司法解释的内容基本上被《民法典》吸收了。实际上这涉及到法律着重保护谁的利益的问题。我们以前的《婚姻法解释》强调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来的司法解释和现在的《民法典》的规定强调的是保护夫妻的个人利益,在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上有所变化,主要是举证责任上的转移。现在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而之前的司法解释举证责任是在夫妻一方即债务人一方,债务人需要证明这不是用于共同生活。

许多人对现在的规定有不同的看法,因为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债权人借钱给夫妻一方时,应当审慎地作出决定。在讲担保的时候,提到担保人要考虑不利的后果,俗话讲的痴人做保,提供担保的时候应当考虑后果。现在有的人是想沾点小便宜,最后吃了大亏,这是他个人造成的。作为律师可以告诉债权人,你借钱给他人的时候,需要审慎地决定,他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要只听一面之词,要看真正的用途。夫妻一方借钱的时候,你可以询问一下另外一方,取得一个明确的答复,这就可以保障你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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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

认定共同债务的目的还是在决定共同债务由谁来偿还。共同债务是要用共同财产来清偿的,这是一个基本规则。家庭共同债务要用家庭共同财产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这在婚姻存续期间是没有问题的,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离婚、婚姻终止的时候,共同财产怎么来偿还?

按照我们法律规定,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协商一致即可。不论是协议离婚的,还是通过裁判离婚的,都会有财产的处理协议,共同财产按照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来处理。财产处理协议必然会涉及到债务如何清偿。对待当事人关于债务的清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只要它是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清偿债务。

比如说,夫妻离婚时有100万元的债务,夫妻在协议里面约定了一方承担60万元,一方承担40万元,这个约定有没有效?这个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这个约定的效力是对内的。即对夫妻来讲的。对外来讲,共同债务的债务人对债务的清偿是负连带责任的。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不能以内部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债权人要求一方承担全部100万元的债务,另外一方按照协议本应承担40万元债务,承担全部债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的时候约定了份额,而离婚以后在债务清偿期间另外一方死亡,死亡一方对这一笔债务承不承担责任?当然应当承担责任,这就构成遗产债务,仍然应当负清偿责任,不会因为你离婚发生任何变化。换过来讲,没有离婚的时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了或者婚姻终止了呢?生存的一方要负责全部清偿,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之后还要继续清偿。有人说有限继承,我不继承他的财产我不承担责任,这是可以的,但是你要把它与个人债务区分开来,因为这是共同债务,不是个人债务。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了,生存的一方负全部清偿责任,不能因为另一方死亡死了,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就终止债务清偿。放弃继承,这只是针对个人债务来说的,现在说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是负连带责任的。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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