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VOCs企业!要求全面执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及特别排放限值!

控制工业源VOCs排放是降低环境空气臭氧浓度的有效手段。工业企业VOCs排放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种形式,当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严重时,不仅无法有效处理有机废气,实现VOCs减排目标,而且造成有组织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偏低,无法形成有效监督管理。

去年江苏、天津、安徽和福建等地区先后通过不同的形式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提出了监控要求,实施效果良好。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明确于2021年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要求,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旨在加强细颗粒和臭氧协同控制,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综合整治成效,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一、执行地区

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地区为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项目。

自2021年XX月XX日起,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且执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

珠三角城市自2021年XX月XX日起,粤东西北城市自2021 年XX月XX日起,辖区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且执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审批新建项目。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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