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

议事程序是讨论决定问题的方式和步骤。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议事项不同、问题不同,适用的具体方式和步骤也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四个环节,即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案主要有四类议案,即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等。

1.议案的提出

提出议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的第一道程序。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委员长会议可以提出议案,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二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委员长会议有权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人事任免案,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委员长会议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提出。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

2.议案的审议

审议是议事程序的中心环节,特别是对法律案的审议,花费时间最长,投入精力最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一般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对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中,审议法律案是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按照立法法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对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两次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在当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如果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法律案经审议后,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存在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审议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3.议案的表决

议案经过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专门委员会充分审议后,需要作出决定时,必须进行表决。常委会表决议案,主要采用按表决器方式。议案的通过采取绝对多数原则,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表决的重要意义,从十三亿多人口中产生175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非同小可。我们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投好庄严的一票。

委员长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若对议案中个别重要条款意见分歧较大,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表决后,委员长会议可根据情况,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4.法律和决定决议的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是标准文本,如果各种文本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常委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准。其他决定决议,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也要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要始终坚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为确保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摘自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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