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殴刑事案件是谁先动手这个问题严重吗?
编辑:左岸
导语:实践生活中,打架斗殴案件比较常见,很多人因为一言不合就开始使用暴力打人,势必涉及到谁先动手的问题,那么打架斗殴刑事案件是谁先动手这个问题严重吗?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朱某与汪某某一直有矛盾,遂与欧阳某某、翁某某来到黄山市屯溪区新民路“同乐”棋牌室找汪某某理论。随后,欧阳某某与汪某某发生争执,随后汪某某从该棋牌室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将欧阳某某砍伤。经鉴定,欧阳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是一起典型的打架斗殴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谁先动手,谁后动手,前者涉嫌故意伤害,后者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当然这两者如何认定,需要结合案情来确定。
一、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正当防卫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二)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三)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四)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以上五个条件相互依存,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在上诉的案例中,汪某某拿了一把菜刀想砍欧阳某某,欧阳某某在面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以做出自我防卫措施,如将汪某某推倒、踢倒等等,因防卫造成侵害人受伤的,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但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打架斗殴案件中,他人先动手伤人,面对不法侵害时,可以自卫,即使在采取制止行为时造成对方受伤,符合条件的,构成正当防卫,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