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儒家化”是否为一个伪命题? | 反方向·早茶夜读
大家好,欢迎来到早茶夜读。我是反方向,本月和大家共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本书的作者瞿同祖, 1910年生于湖南长沙的一个世宦之家,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求学时主修社会学,抗战爆发次年于云南大学执教,开设了中国社会史、中国经济史和中国法制史课程,后又在西南联大社会学系讲授中国社会史课。教学期间,瞿同祖决心以社会史为专业,用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中国传统社会,遂有了这本奠定其学术声誉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左起依次为傅幼琼(瞿同祖先生的祖母) ,瞿兑之(瞿同祖先生的叔父),幼年瞿同祖、瞿鸿禨(瞿同祖先生的祖父) ,1911
啰嗦了这些大家可能都看过的作者简介,主要是因为本书中涉及到的作者经历的部分(包括《重印序言》、《学术年表》、《访谈》),我又反复读了几遍,重读的原因自然是力求理解作者所下结论。
啰嗦的原因也解释了,书归正传,说实话,瞿老的这本书我有点卡壳,主要卡在第六章、《结论》和《附录》。细细思考卡壳原因,大致是我本人对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的根本认知与书中论断多有不同,故处处觉得卡,也就在所难免了。简单说来,我主要卡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东汉桔槔取水图
一、是否需要词汇辨析:书中“法治”这个词该如何理解?
我始终没有搞明白,作者是如何区分古代意义上的“法治”与现代法治概念的?
作者将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与“法治”这个词直接做了连接,这种连接是如何直接就发生了的?我很好奇,也非常不解。在我粗浅的理解里,这就是一种 “嫁接”,一种中国古代与现代西方的词语的无缝连接,这种连接甚至缺乏必要的解释与说明。当然,法的移植是比较火的一种观念与现实,但在阐释这个问题前,是不是有必要辨析一下?否则,任谁看到“法治”一词,难免代入现代法治教育中对法治的种种印象与观念,而这,与法家思想的内核是非常不同的。
法家思想里,王权是不可动摇的,虽然法家思想里最为老百姓赞颂的大概是刑罚平等观,即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作者说“人人平等,无差别心,是法家文化”,可法家讲了 “王犯法”该怎样吗?儒者孟子对此态度则很明确,在《孟子·梁惠王下》一书中有如下对话:“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在儒家这里,制约对象直指貌似不可动摇的王权,这也怪不得孟子思想一直被压制、遮蔽了。
二、是法律之儒家化?还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或刑名化改造过程?
在读《附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过程中,我也一直在考虑如何表达我的这种困惑。至少在附录的题目中,应该明晰几个概念:什么是法律?中国法律呢?儒家化又是指什么?是儒家核心治国理念的制度化、法律化,还是儒家思想的刑名化改造过程?既然谈到法律,那么这个法律的观念和进化模型又是以什么作为依据和标准?这也是我重新研读作者的时代和思潮的原因,可能是比较社会学的时代性观念及方法导致了我的这种阅读不适。法律是维持和改变社会的工具,有效运转的法律体系能够提供确定性、普适性和可预测性。要有效的理解法律,必须要理解法律的社会、政治、道德与经济基础。诚然,这方面作者做了大量细致的分析,但这些分析与结论之间是完全水到渠成的吗?在分析的过程中材料是如何取舍的?目前我的直觉是有隔阂,有一些概念没有厘清,以及最重要的标准和模型问题。
本期共读分享一直很纠结和迷惑,一直犹豫要不要说,最后我想还是说出我的问题吧。算是一个鞭策,鼓励自己经由这本书列出一个书单给自己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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