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下半年这些好消息不要错过!事关你的健康、车子和钱袋子......

▲ 点击收听

今天是舒冬陪伴你的1643天

今日看点

今天是7月2日,2021年不知不觉已经过去了一半。在下半年里,有哪些与你有关的好政策、好消息不容错过呢?赶紧一起来看看吧,可能会影响你的健康、车子和钱袋子!

划重点

01

将更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年底前出台实施办法

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划重点

02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划重点

03

老年人打车就拨95128,年底前正式开通

推广应用95128约车服务电话号码,更好地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确保本省份不少于5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2021年9月底前上线试运行,2021年底前正式开通使用。

划重点

04

7月1日起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于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划重点

05

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划重点

06

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从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划重点

07

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发放补贴

中央财政安排200亿元左右资金,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发放补贴,以稳定农民收入。

划重点

08

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长至年底

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支持毕业生就业创业等八方面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上述前七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