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部院司官体制考
提 要:清初部院内部结构经历了由正副理事官体制向司官制的过渡。关外时代的正副理事官体制以旗授官,而非以司分职,入关后一度与汉官系统的司官制并存,满官藉助品秩的优势实现对汉官的全面监临与掌控。顺治八年前后,清廷开始尝试理事官的分司,但各部落实的程度与范围均不尽相同,新旧制度由此交互。顺治十五年划一满汉官制,满洲旧制全面向明制靠拢。康熙初年制度复旧,部院权力结构上实际恢复了理事官体制的精神。圣祖亲政后,缩减旗分缺,建立折衷的满缺司官调拨制。由于官书编纂时的“追改”,这一过程晦暗不清,本文利用清初满汉文档案与题名文献,尝试厘清部院司官制确立的曲折过程,为理解“清承明制”的复杂性提供一个观察的角度。
清太宗设立六部的构想虽受到明制影响,但其最初形态却与明制迥然不同。从太宗时代的六部到康熙年间《会典》所记录的六部,其间经历了一个复杂的“随时度务,斟酌损益”的过程。1关于管部贝勒及部院堂官的制度变迁,政书载之甚详,先行研究亦多有涉及,不再赘述。本文关注的是部院中下层组织的演变,特别是作为部院行政主体单位的“司”与司官如何在满洲官制中渐次成立的過程。康熙年间号称谙熟国朝掌故的王士禛归纳云:
六部初不置尚书,率以贝勒管部事。置侍郎以佐之,有满洲、汉军(即乌金超哈)、汉人各二员。后置尚书,久之又省去汉军侍郎,定为满、汉尚书各一员,侍郎各二员,汉军亦有为汉侍郎者。满洲郎中、员外郎初称理事官、副理事官,后乃改从汉官之称。惟协理兵部督捕、太仆寺汉少卿二员改称理事官。科道初亦称理事,后改同汉人,俱称给事中、御史云。2
他敏锐观察到清初部院衙门中满汉官制划一的现象,特别是曾普遍存在的正副理事官,经过改制逐渐向明制靠拢。王氏以耳闻目见之资,所记大体不误,却过于疏略,官名的更易只是满汉官制划一的表象,其中更涉及到部院内部组织和权力结构的调整与重塑。
一、正副理事官体制的成立
天聪五年(1631年)七月,太宗始设六部。按照最初的规划,每部设管部贝勒一员、承政四员(满洲二员,蒙古、汉各一员)、参政十四员(满洲八员,蒙古四员,汉二员)、启心郎四员(满洲、汉各二员)。1然而,档案所记各部官员额数与实际授职数目多有不符,特别是在员缺分布上,各部实授数目或多或少,并未严格遵循初制。2在汉官看来,六部是仿照明制而来,宁完我云“我国六部之名,原是照蛮子家立的,其部中当举事宜,金官原来不知”。3太宗设立六部,本意在于限制旗主权力,以期在八旗的隶属关系之外另建新的权力秩序,因此六部一方面借用了明制的大体框架,另一方面深具八旗特质,如承政、参政多来自支持太宗的满洲家族。因而,探讨清初六部制度的建立,不可概以“汉化”论之,亦应注意到其中新与旧、满与汉制度的并存。4
若以明制为对比,承政、参政大抵相当于堂官,但明代的“堂—司”体制却并未被太宗效仿。就制度设计而言,启心郎职在劝谏,本无参与部务的资格,崇德以降,虽可渐次涉足行政事务,但亦无明确的职掌规定,与司官绝不相类。按《设立六部档》,每部下设笔帖式、章京、差人(takūrabure niyalma),章京每牛录派出一人、差人每甲喇派出一人,笔帖式户部、兵部各十八人(满洲十六人,汉二人),其余四部各十人(满洲八人,汉二人)。此类笔帖式在《国史院档》中被称作“办事笔帖式”(weile icihiyara bithesi),“视事务之繁简补授”,故各部人数不一。5顺治本《太宗实录》记设立六部事,末云“(启心郎)以下司官、书办等项,斟酌事务轻重设之”,“司官、书办”在康熙本以降俱改作“办事笔帖式”,可见笔帖式、章京所承担的正是原归部院司官处理的日常行政事务,至于差人或当近似于胥吏、书办。6
严格而论,此时仅有承政、参政可称真正意义上的部院官员,章京与差人只是差使而非有定缺,故崇德三年改订六部官制时称旧制“官止二等”。崇德三年(1638年)七月二十五日,大学士范文程、刚林、希福等奏新定六部官制,“每衙门止宜设满洲承政一员,以下酌量设左右参政、理事、副理事、主事等官,共为五等。”7按此云“主事”,系出自康熙朝追改,顺治本《太宗实录》作“部司”,《国史院档》作weile ejeku,固当以旧本为是。8太宗旋即首肯其议,部院由此确立了以五等官为主体的行政层级,兹据《国史院档》列下文表一。
崇德三年改制后,取消汉承政,参政兼取满、蒙与汉,启心郎固定为一满缺、二汉缺,理事官、副理事官与部司并无明确的族属限定。仅从人名来看,是年任命的首批正、副理事官中至少有12名汉人(汉军),部司或皆来自满洲或蒙古八旗。崇德八年(1643年)二月命“八旗下各添补一蒙古章京,为礼部理事、副理官”,9可见正副理事官的实质即是章京,旗分缺即是牛录各出章京的延续,正副理事官体制的确立,事实上是以五等官之额缺形式取代临时派差性质的章京,使五等官成为部院日常行政的主体,制度设计转而精密,但其原则与运作逻辑仍是天聪年间的延续。正副理事官的地位较之章京亦大为提升,入关前未定品秩,但以八旗军职或世职为衡量标准,根据《实录》中的零散记录,无世职的副理事官大致与牛录章京地位相等,理事官则相当于甲喇章京。2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正副理事官的排名先于启心郎,启心郎虽同时授职,但并不在五等官之列,仍不具备参与部务的合法资格。
理事官(weile icihiyara hafan)、副理事官(aisilakū hafan)之官号不仅见于部院衙门之中。
就笔者所见,最早设立正副理事官的是内院,崇德元年(1636年)六月,授归附之明生员刘弘遇为内弘文院副理事官(kooli selgiyere yamun de aisilakū sindaha);3三年七月初七日,又遣内弘文院副理事官查布海等往宣谕沈志祥。4在清人传记中,还可找到不少内三院正副理事官的事例,如蒋赫德(元恒)、雷兴于崇德元年任内秘书院
副理事官;卞为凤、卞三元父子及李栖凤、张文衡皆于太宗时任内秘书院副理事官。5清入关前未设翰林院,故内院无翰林职,其内部结构亦采用正副理事官体制,亦与部院相同。
二、顺治年间部院满汉制度的并存
顺治元年(1644年)清定鼎京师后,留用归降之明臣,衙署與机构设置大抵遵依明制。对于满洲官员而言,这事实上意味着国家官僚机构的大幅膨胀,一方面关外时代未曾设立的机构需要迅速建立相应的满缺(旗缺)体系并补齐官员;另一方面,关外时代已有的机构体系大多比明制简易,此时亦应尽快调适和完备。清历朝《会典》中大量始设年代语焉不详,或泛称“初制”、“顺治元年”设立的职官,多是这一过程的产物,且历朝《会典》中提供的只是经过历次补充与完善的体系。确切的“初制”究竟如何,尚待检视。
具体到六部与都察院,前者在明代为“堂官—司官”体制,后者不设司,辖十三道监察御史,而关外时代的正副理事官体制则是以旗定缺,而非以司(道)分职。以旗定缺意味着八旗政治利益与资源的相对均齐化,以司分职则是对部院职掌做出明确分工,以确保行政效率。在司官制下,各司的职掌不同,繁剧亦不可一概而论,处理本司事务的行政经验对于司官而言尤为重要;但若以旗定缺,旗分属性反成为任官资格的重要依据,两者显然难以接榫。因此,在顺治朝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司官制与理事官制在六部中并存。
与关外时代相较,入关后的理事官体制更为成熟。首先是额缺的扩大,此盖政务日繁之故。顺治元年九月增设兵部汉军理事官四员,十一月增设户部汉军理事官六员;八年(1651年)三月,吏部、刑部蒙古理事官每旗增设一员,工部满洲理事官每旗增设一员;八年八月,增设刑部理事官十四员;十一年(1654年)十二月,增设刑部满洲副理事官四员、汉军副理事官二员;十二年(1655年)十二月,增设户部副理事官十二员;十三年(1656年)闰五月,增设兵部督捕副理事官八员。1各部理事官的总数,史料并无准确记录,倘若以崇德三年的情况为基数,仅刑部一部,至顺治中后期至少已有30名理事官、14名副理事官,可见这已是相当庞大的群体。其次是品秩的明确。顺治二年(1645年)闰六月,定八旗文武官员品级,六部、都察院理事官为三品,与甲喇章京、内三院学士、六部满洲启心郎、五城满洲理事官等缺同;副理事官、主事为四品,与牛录章京、内三院侍读、都察院、理藩院满洲启心郎、六部汉启心郎同。2复次则是部院属官的增加,至迟在顺治二年开始,在五等官之下已有六品的他赤哈哈番(taciha hafan)负责处理文书,其职掌与笔帖式相似,但地位远逾之,有具题公疏的资格。
再看同一时期司官体制内的情况。清初并未明确调整过部院司官的品秩,仍承明之旧,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仅就品秩而论,正副理事官之于司官具有绝对优势,前者在升转上亦具有更好的前景,理事官可以直升为二品的侍郎;副理事官或可升副都御史,或可平转佥都御史而外放巡抚。3相较而言,汉官实现由司官到堂官的升迁则需要更为漫长的时间和更加曲折的经历,时人早已注意及此,称部院衙门理事官“职任清要,为他日部堂督抚之选”,须慎重其选。4
此种品秩上的悬殊必然影响到部务处理,正副理事官得以凌驾于汉官之上,这直观反映于连衔题本的署名次序。以下随机引录数条部本之署名。
(A)顺治三年(1647年)八月初三日
吏部宗室镇国将军、尚书臣巩阿岱;侍郎臣喀喀木;右侍郎臣金之俊;启心郎臣宁古里;理事官臣kantari、臣kūwayan、臣niman、臣卢登科;汉启心郎(nikan mujilen bahabukū)臣宜成格;副理事官臣feici、马汝经;主事(weile ejeku hafan)臣yangnai、臣yartai;考功司郎中臣张鼎延。1
(B)顺治八年(1651年)五月二十二日
固山额真、吏部尚书臣朱马喇;侍郎臣雅棲;都察院右都御史管吏部左侍郎事兼内翰林秘书院侍读学士事臣高尔俨;都察院右都御史管吏部右侍郎事臣孙承泽;启心郎臣马进纳;理事官臣穆成格、臣杭爱、臣党喜、臣哈喇哈气、臣佟学□;副理臣杨雀□;考功清吏司郎中加一级臣金拱敬。2
(C)顺治十二年(1655年)九月初六日
太子太保吏部尚书臣宗室韩岱、太子太保内翰林国史院大学士管吏部尚书事臣王永吉、左侍郎臣宁古里、右侍郎臣苏纳海(略一人)、左侍郎管右侍郎事孙廷铨、启心郎臣费齐、理事官臣浑达礼(略四人)、副理臣色黑、启心郎(nikan mujilen bahabukū)臣苗澄(略一人)、文选清吏司郎中臣张国枢、员外郎臣匡兰馨、主事臣朱廷璟。3
其中(B)未见对应满文本,(A)仅有满文,(C)为满汉合璧。值得注意的是,在(A)、(C)中的郎中、员外郎、主事等汉缺官名均以满文音写汉字,这种处理方式在清初的满文公文中相当普遍,在顺治朝的《国史院档》便可找到不少例证,4表明其在满洲职官体系中尚无对应,并与icihiyara hafan、aisilakū hafan性质不同,不可对译。而理事官体制下的主事(ejeku hafan)在清初汉文题本中多音写作额者库或额记库,亦有译作“司簿官”者,5当是与司官体系下的主事有意分别。这种“堂官—正副理事官—司官”的排名方式,正足以说明清初六部内部结构是入关前的“堂官—正副理事官”体制与明代“堂官—司官”体制的叠加,就品秩而言,或可形容为满官对汉官的监临掌控。
三、从理事官体制到司官体制
部院衙门的理事官体制至顺治十五年(1658年)走向终结。是年七月,热心汉化的世祖宣谕整齐满汉官制,以明制为基本参照,全面改革中央官制,部院官号亦因之改动:
六部满汉尚书,俱作正二品,满字仍称阿里哈昂邦,汉字仍称尚书。满汉侍郎,俱作正三品,满字仍称阿思哈尼昂邦,汉字仍称侍郎。理事官,满字称为一齐下喇哈番,汉字称为郎中,俱作正五品。副理事官,满字称为爱惜喇库哈番,汉字称为员外郎,俱作从五品。主事,满字称为额者库哈番,汉字仍称为主事,俱作正六品。6
就官号与品秩而言,正副理事官体制与司官体制实现了完全的划一。但如前所论,基于旗分缺的理事官体制很难完全与司官制接榫,但在表层的官号、品秩之外,部院结构又进行了何种调整?循此思路检讨,新旧制度间的转换实际早有渊源可溯,并非十五年改革的一夕之功,以下就分司与旗分缺两点详论之。
在順、康以降部院制度定型后,六部旗缺司官仍然不分司。据吴暻在户部所见,满缺之“调拨”,乃“量才之大小,掌事之繁减”,每司人数不等。7这大抵是康熙前中期的情况。康熙《会典》亦云“满洲、蒙古、汉军司官、笔帖式,不论司分,悉听堂官调拨;汉司官仍论司分,各部院同。”8至少在条文上,此规定直至光绪《会典》仍被沿袭。但需要追问的是,清初朝廷在理事官体制之下有无进行过分司的尝试?就档案中的零散线索来看,清廷早已有此尝试,只是各部乃至各司的情况均不尽相同。笔者判断的主要依据是题本末的结衔,此是官员衔名较为正规、全面的表述。如理事官不分司,其署名顺序应与前文所引吏部题本一致,即“满汉堂官—满启心郎—正副理事官—汉启心郎—额者库—汉缺司官”,其结衔亦仅列正副理事官而已,不冠司名。就笔者检览清初题本所见,理事官分司的最早一例见于顺治八年。是年八月初八日户部题本之结衔为:
固山额真、户部尚书臣噶达洪,太子太保、尚书臣党崇雅,左侍郎臣邵章(略一人),右侍郎臣锁儿和(略一人),启心郎臣敖哈(略二人),额者库臣和善,陕西清吏司副理官臣郑库纳,陕西清吏司署司事员外郎臣杨宗岱。1
满缺主事(额者库)事实上类似于后来不分司的“堂上主事”,2副理事官与之品秩相当,排名时一般列于其前,但分司后位次颠倒,反映出的正是堂官(及堂官之直属官)与司官的界线。此类分司的情况多见于户部,户部十四个清吏司是否均有正副理事官仍待考察,至少云南司、江南司、广东司、湖广司、广西司、四川司均有副理事官。3在顺治九年(1652年)、十年(1653年)其他五部的本章,尚未发现类似情形,说明理事官之分司应最先在户部尝试。至顺治十一年(1654年)前后,各部亦纷纷出现理事官分司现象。仅就顺治十一年的各部本章来看,吏部文选司、考功司、验封司,礼部主客司,兵部职方司,刑部四川司,工部屯田司均出现了理事官或副理事官。4但是此时的分司尚不稳定,如前引顺治十二年吏部题本,仍有不少题本署名与结衔采用未分司时的格式。
与六部改革相伴随的,是旗分缺的缩减。所谓旗分(gūsai ubu)缺,指某一官缺固定为某旗出身之人担任,与之对应的则是司分官(syi hafan)。在六部中,理事官、副理事官中一部分系由八旗按一定比例补授,谓之“旗下”缺。5顺治十五年七月改制前后,吏部、户部均对旗分缺进行了缩减,吏部每旗各裁去一员,户部裁旗分缺郎中三人、员外郎一人,另有旗分缺两人改入司官。6各司职掌之繁简不同,因此其司官很难由某一固定旗分补放,部分旗分缺转为八旗公缺,亦为司员之分司创造了条件。
顺治十五年的改革虽然在官制上划一满、汉,取消正副理事官体制,但新改设的满缺郎中、员外郎并未完全实现分司。甚至在世祖去世后,旗分缺的改革完全翻转,六部体制一度全面复旧。顺治十八年(1661年)五月,重新划定六部内部结构,仅户部、工部留有所谓“旗分司”,其余各部郎中、员外郎俱分司补授,在思路上尚属世祖旧政的延续。但至康熙四年(1665年)旋即改为员外郎按旗分补用,至六年(1667年)扩大至郎中。7司官品级亦然,十五年改为五品的满缺郎中,至十八年升为四品。康熙六年二月,重定满缺部院官员品级,郎中升为三品,原为从五品的员外郎升为四品,原为正六品的主事升为五品,几乎全盘否定了世祖均齐满汉官制的努力。8六部的权力结构重新实现了满缺对汉缺的绝对优势,此时虽未恢复正副理事官体制之名,其实质却已相去不远。
如此反复曲折的制度演进难免导致新旧制度的交汇与杂糅,也并非如官书中所反映的整齐划一,也导致了六部满缺分司的状况不尽相同,甚至在随时变化。国家图书馆藏顺治十八年与康熙八年(1669年)的《缙绅录》作为清初仅存的大规模题名文献,为考察这一问题提供了极佳的材料。就顺治十八年与康熙八年的缙绅录来看,满缺司员确曾有分司的情况,且各部不尽相同。吏部满缺部属分司最为彻底,此外,兵部顺治十八年有职方司专任员外郎,康熙八年时该司郎中亦有专任者,惟员外郎人数较顺治十八年为少,似尚未如吏部形成定制。1《缙绅录》中所见各部司员分司情况参差不齐,说明无论是顺治十八年的部属分司制抑或康熙六年所改定的旗缺制,在各部中推行的程度与范围均有所不同,此种在大制度框架下的进退空间,事实上是新旧制度交替中的常态。
直至圣祖亲政后,方于康熙九年(1670年)恢复顺治十五年时所定的满洲官员品级,郎中改为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改为正六品,再度划一满汉官员品级。2十年又废止对郎中等官的按旗补用,回到顺治朝末期八旗公缺的局面。3而前引康熙《会典》所云的满缺司官调拨制,亦应在此前后渐次形成。此种调拨制实是一种半分司的体制,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在顺治朝新旧制度博弈后的一种折衷。
随着司官体制的确立,部院衙门中的“空衔官”亦不复存在。惟关于空衔官的材料极少,甚至其性质亦不甚清楚,笔者亦只能稍作提示。顺治十五年吏部议裁减旗分缺云:“将此等所裁之官,由吏部记名,俟缺出补用前,不由臣部支俸,即留伊空衔(untuhun jergi)办事,为有品之闲人。”4据此,空衔官当只有品级,无固定额缺与职掌,亦不支俸禄。此类空衔官在清太宗、世祖时期不乏其人,且分布较广。先看部院中的情况,顺治二年十一月初八日《国史院档》云:
dorolon jurgan-i weile icihiyara hafan kubuhe ?anggiyan-i ujen coohai yang sing yuwan be dutang sindame unggihe manggi. erei funde gulu lamun-i ujen coohai ma ceng yoo be dorolon-i jurgan de untuhun aisilakū hafan sindaha.(礼部理事官镶白旗汉军杨兴元补授都堂,此缺由正蓝旗汉军马成尧调礼部,授空衔副理事官。)5
此系顺治朝《国史院档》中untuhun部院官最早的一条记录,此后还可找到不少类似记载,不具引。原文的untuhun aisilakū hafan其实颇有疑义,“所空出之副理事官”或“空衔副理事官”在字面上均可得解。但如细读《国史院档》的书写体例,可知前者并不能成立,《国史院档》中另有大量升转记录,遗缺并未冠以untuhun。6
空衔官在太宗时代已有之,在《国史院档》中可以看到空衔副理事官(untuhun aisilakū hafan)、空衔固山额真(untuhun gūsai ejen)、空衔甲喇章京(untuhun jalan-i janggin)、空衔牛录章京(untuhun nirui janggin)、空衔章京(untuhun janggin)等等表述。7顺治九年十一月颁与察哈尔索诺木寨桑的蒙古文敕书云“尔原为空衔固山额真(qoγosun qo?iγun-u e?en)”,8又足证空衔官绝非简称或俗称。就《国史院档》所见,部院衙门的空衔官大致在顺治七年左右已很少出现,至八年后遂不复见。而恰是在八年末,个别部院中开始出现理事官分司的情况,这仅是时间上的巧合,抑或空衔官的裁撤亦是为理事官分司所作的准备,现有的史料尚不足以作出解答。但可以推想的是,曾经普遍存在于部院、八旗系统的空衔官的渐次消失,以及与之相应的额缺官的普及,正意味着满洲职官制度的成熟与固定,这一趋势与部院由理事官制向司官制的转换亦是大致相合的。
四、余论:作为过程的“清承明制”
在清人的文字中,经常可以见到“国初沿明制”一类的表述,“清承明制”亦早已成为常识。但常识遮蔽之下却导致对历史细节与过程有意无意的忽视,甚至演变成为似是而非的、格套化的解释。事实上,“清承明制”更应被视作一种过程,而非结论。即使是关外时代依托明制而建构的制度体系,在入关后亦并非能与真正的明制轻易接榫,本文讨论的部院司官制度即使一个观察的范本。关外時代的正副理事官体制以旗授官,而非以司分职,入关后一度与汉官系统的司官制并存,满官藉助品秩的优势实现对汉官的全面监临与掌控。顺治八年前后,清廷开始尝试理事官的分司,但各部落实的程度与范围均不尽相同,新旧制度由此交互,并展开十余年的博弈较量。顺治十五年,世祖划一满汉官制,部院旗分缺亦渐次转为八旗公缺,满洲旧制全面向明制靠拢。但世祖驾崩后,辅臣时期的制度出现明显的复旧趋势,世祖的改革几被否定,满缺司官虽未改易官名,但在部院权力结构上实际恢复了理事官体制的精神。圣祖亲政后,始重回世祖所定新制,缩减旗分缺,建立起折衷的满缺司官调拨制。自顺治元年至康熙十年(1671年)间,部院内部的制度架构事实上处于不断波动之中,根据现有文献,很难做出全面的还原,只能就其大致趋势略为勾稽。
但是这一曲折的过程在清代官书中却语焉不详,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官书编纂过程中的“追改”现象。即以正、副理事官为例,除《太宗实录》与修成于康熙前期的《世祖实录》外,《会典》、国史本传等文本中均鲜少见到此官号。盖史臣皆据顺治十五年划一满汉官制后的定名,将正副理事官一概追改为郎中、员外郎。1而在部院之外曾设正副理事官的衙署,此种追改极易造成史实的紊乱。大致编成于嘉庆初年的《皇清奏议》,收有顺治九年散都与姚文然的《合请优礼大臣疏》,前者结衔作“工科给事中兼员外郎”,清代官制中完全不存在此种兼职,而此处的员外郎正是副理事官,从同一时期的档案来看,散都其人即是工科副理事官。笔者推测,原疏应是按满文音写作爱惜喇库哈番,编者已不知清初普遍存在的理事官体制,乃误译为员外郎,又衡以时制,六科无员外郎,遂冠以“给事中兼员外郎”如此不伦不类之官称。2
不仅部院司官体制,清初很多制度都处于新旧、满汉交替的变动、调适期。由于官书的追改或语焉不详,乾嘉以降的士人对清初制度已觉不甚明了。法式善在获观纪昀珍藏的顺治十八年《缙绅录》后坦言“当时规制如此,事隔百余年,至有不能举其颠末者”。3五十余年后,号称谙通典故的吴振域见到此书,亦仅列举有若干与时制不同之处,但无从作解。4强调作为过程的“清承明制”,事实上即是希望厘清这一晦暗不清的交界地带。在笔者看来,清初大量的题名文献为检视这一问题提供了最为直接的史料。由于清初《缙绅录》存世极为有限,题名文献固应扩大范围,既包括集体性的如科举录之考官题名、官书卷首的纂修职名;更多的则是时人不经意间留下的官衔书写,如在碑文、题奏、序跋等等不同文类中的结衔。此类文献虽然零散,但数量巨大,年代亦相对完整,可以揭示政书所不及载的制度演进的细节。
[作者马子木(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