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同学吃屎,不能因为是未成年就没事

教育·美文·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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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有一段中学生逼同学吃屎的视频在网上疯传。

在时长1分33秒的视频中,身穿绿白两色校服的男生站在厕所蹲坑后侧,在他人的逼迫下俯身触摸坑内粪便,先后两次舔了触碰粪便的手指。

有网友根据视频中学生的校服辨认出受辱的学生来自于延庆二中。

当地警方调查发现,学生受辱视频内容属实。此前,被侵害人还曾遭到涉案学生索要钱财累计100余元和伤害身体等欺凌。经鉴定,该学生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7名涉案学生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依法接受了警方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涉案学生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其中,5人被给予行政拘留并罚款处罚,因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2人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同时,延庆第二中学决定对7名涉事学生中2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人给予记过处分、1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家长进行警示谈话,要求他们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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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对这样的处理结果感到不满。

因为那些肇事的孩子由于未成年,实际未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惩罚或惩戒。

但客观地说,这已经是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那些施暴孩子做出的最严厉的处理。

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显然,警方对当事孩子做出不执行拘留以及不予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

而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则明确规定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孩子“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能留校察看处分,已经是最顶格的处理了。

当然,如果那些孩子再犯同样甚至更严重的错误,他们也会免予处罚,也只能接着留校察看。

这是法律的尴尬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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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留言说,既然未成年人需要保护,不能进行处罚,那么,就应该让他们也去吃屎。

这当然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也不可能实施。

但网友的话也说明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就是犯什么样的错误,就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惩罚。

这样做才公平,才有威慑力。

至少,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做。

一是从法律层面,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年龄。

这一点,其实有关部门也有所考虑。

比如在今年1月份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就将上述第二十一条不执行处罚的条件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若按此规定,那几个肇事学生如果再犯,就会被拘留,显然威慑力更大。

而在学界,也有专家支持将处罚的年龄段定得再低一些,这其实都未尝不可。

二是从学校及社会层面,要对犯错误的未成年人有明确的矫治措施。

比如在美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就有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训练营地等措施在内的青少年矫治体系。

对于那些犯了严重错误的未成年人,我们也不能让其不承担任何责任,仍然像正常孩子一样该怎么样就怎么样。

有专家就打比方说,可以让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每天在固定地点报到,接受三小时的法治教育,这既是一种限制与惩罚,有限度地震慑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同时更是一种矫治与教育。

对于逼同学吃屎的那几个孩子,可以要求他们参加校内或社区的劳动,比如打扫半年校内厕所或环境卫生,并且有专人监督,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限期其行动。

这样,他们既受到了惩罚,也同时受到了教育,降低了继续危害他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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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我们的规定失之于宽,不但不会保护未成年人,还会起到变相的纵容作用。

这不但对受害者不公平,对施暴者来讲也不是什么好事。

如果他们从未成年阶段就得不到良好的规则教育,只会给他们以后的人生埋下隐患。

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和我们对未成年人保护过度有一定的关系。

对此,我们需要有顶层设计,建立起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惩罚机制,让打人者和被欺者都生活在严格的规则之下。

只有这样,我们的未成年人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作者简介

遗君明珠:教师,时评人,自媒体平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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