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哪些情形下夫妻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无需离婚。

一为,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哪些行为可被认定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比如此方的父母),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除以上情形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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