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首批适用民法典案件宣判,快看有何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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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患艾滋病,依照《民法典》撤销婚姻!

携手感情稳定的恋人

步入婚姻的殿堂

腹中还孕育着二人爱的结晶

谁料领证第二天

丈夫主动告知

自己罹患艾滋病多年

......

艾滋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

在民法典实施前

这段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可撤销的情形

想离婚的妻子怎样才能得到救济?

2021年1月4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

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

宣判了这起特殊的婚姻撤销案件

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

属可撤销婚姻

予以撤销

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至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此时的江某,已身患艾滋病8年

第二天,婚检结果出来,医生要求江某主动向李某坦白患病情况否则医生就要告知李某。直至29日当天,江某主动坦白,李某方知枕边人罹患艾滋病多年。

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庭审笔录显示,庭审中被告江某辩称,其在交往过程中多次告诉李某自己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不适合结婚,但李某表示只要感情好这些都不是问题,如果有不好的结果也不要告诉她。

对此,李某则表示江某没有说过自己患病不适合结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别人搭便车受伤,车主要担责吗?这个判决用了民法典里的“例外情形”

好意让人搭便车,不料中途发生交通事故,搭乘者受伤,驾驶者要不要赔偿?新实施的民法典将无偿搭乘他人的驾驶者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但也有例外情形,“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5日,余姚市法院判决一起因无偿搭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适用的便是这个“例外情形”。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9日,李某驾车从海宁出发,前往舟山干活,张某、王某等人一同搭车前往。下午3点20分许,车辆行至杭州湾环线,李某自第二车道向左变更车道时,与第一车道宋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之后李某的车辆又撞向了正在应急车道内的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陈某。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搭乘者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多处肋骨骨折,李某也受了伤。

交警部门作出“李某对事故中财产损失、自身和张某的人身伤害负全部责任,对王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王某对自身死亡负次要责任”等认定。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10级伤残。于是,张某将侵权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2万元。

法院裁判

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在民法典颁布前,对无偿搭乘引起的纠纷处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仅在审判实务的个案处理上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适当减轻无偿搭乘情况下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出于对助人为乐、好意施惠行为的鼓励,民法典明确“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过,民法典也规定了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例外情形。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承担谨慎注意义务。

余姚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的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张某虽无偿乘坐了李某驾驶的车辆,但李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他的赔偿责任,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20余万元。

小孩从35楼抛下矿泉水瓶,路过老人受惊跌倒,判赔9万余元!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规定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案件审理现场。图/越秀区人民法院

1月4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也是《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广州首个当庭宣判的高空抛物纠纷案件。

矿泉水瓶从35楼抛下

致七旬老太受惊摔倒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广州越秀居民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间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惊吓摔倒受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矿泉水瓶系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于事发后次日一起查看监控,双方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而受伤,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庾某某就诊的医院诊断显示: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在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判决被告赔偿9万余元

庾某某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与高空抛物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庾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1月4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9时31分,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当庭宣判第一案。图/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损失、鉴定费,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残疾,确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后两次住院既包括治疗受伤骨折造成的伤害,也包括治疗其本身疾病的费用,法院根据原告的年龄及伤情,酌情扣除部分费用。对原告主张购买药品及针炙的费用,没有病历及相关医嘱证明、无法查明属于治疗必要支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作出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还可以提出上诉。

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

但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通过以案释法明理,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牢固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ND

来源 | 广州普法、浙江法制报、检察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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