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多少帮助款?

裁判要旨: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案情简介:

王某、苏某婚前均系丧偶,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

王某曾于2018年1月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苏某离婚,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2019年3月4日,王某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苏某离婚。

案例索引:

(2019)苏11民终3591号民事判决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生活困难的,是否可以要求金钱上的帮助?

裁判意见:

句容市人民法院:本案王某、苏某虽系再婚,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双方本应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互谅互让,相互融入对方家庭和亲友,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

但近年来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相互不能容忍对方家人,致夫妻关系紧张,无法安度晚年,王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苏某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因此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双方均陈述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考虑到苏某与王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王某处,没有自己的住房,离婚后需另寻住处,生活较为困难。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但由于王某目前住房系其与前妻共同所有,并非其个人财产,因此,酌定王某给予苏某适当的经济帮助款,关于经济帮助款的数额,结合王某的收入情况、家庭状况以及苏某的经济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酌定60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对苏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原先的婚姻法规定,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但是,现在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该条只是规定了给予适当的帮助,对于帮助的方式,把原先的“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帮助给删除了。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一方生活困难的,是可以要求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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