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第十期

储蓄与投资之意义甚为直截了当,但相信储蓄可以与投资不相等者仍大有人在,这个道理我想可以用光学上的错视来解释:存款者与其银行之关系,实在是一种两面的(tWo sided)交易,而却误认为是一种一面的交易。一般人以为存款者与其银行,可以互相串通,变一手法,一变以后,储蓄即消失于银行体系之中,不再用之于投资;或者以为银行体系可以使投资发生,而没有储蓄与之相应。不过,如果一个人要储蓄,则他必须取得一件资产,不论是现金、债权或资本;一个人要取得一件他以前没有的资产,则亦不出二途:或者社会上新产了一件资产,价值和他的储蓄相等;或者有人把他原有的、价值相等的一件资产脱手。在第一种情形下,有储蓄即有新投资与之相应;在第二种情形下,有人储蓄,有人负储蓄,二者价值相等。第二人之所以损失其财富,一定是因为他的消费超过了所得,而不是因为他的资本蒙受了资本帐上的损失。因为现在问题,并不在他资产之原有价值是否受了损失,而是在他依当前价值,出售其资产以后,并不以之转购其他财富,而却用之干消费;这就是说,他的当前消费超过了当前所得。而且,设银行体系把一资产脱手,则一定有人把现金脱手。故第一人与他人之储蓄总量,必定等于本期新投资。
说银行制度可以创造信用,产生投资,而没有真正的储蓄与投资相应,这种说法,只看到了银行信用增加时,所生后果之一部分,而未见及全部。

设银行体系并不减少其现有信用量,而创造额外信用,授与一雇主,该雇主则以之增加其本期投资;又设如无此额外信用,即无此额外投资;——设属如此,则所得一定增加,在正常情形之下,所得之增量常超过投资之增量。

而且,除非在充分就业情形之下,否则真实所得与货币所得皆同时增加。公众可以“自由选择”,如何把所得之增量分配于储蓄与消费;雇主实现其意旨一一即举债以增加投资——之速度,亦不能大于公众决定增加其储蓄之速度,——除非该雇主之投资,仅系替代其他雇主之投资者,故此增彼减,总投资并未增加。而且,如此产生之储蓄。其真实性与他种储蓄毫无二致。设银行体系增加其信用,则货币数量必增,但除非一人自愿持有货币,而不持有其他形式之财富,否则没有人可以强迫其持有此新增货币。但就业量、所得及价格不能不变,互相适应,故在新情况之下,自然有人愿意持有此新增货币。

我们承认,如果某方面投资之增加,事先未曾逆料,则在总储蓄与总投资方面,也许会有不规则现象发生;而若事先已充分料及,便无此类现象。
我们也承认,当银行信用增加时,可以引起三种趋势:(a)产量增加,(b)边际生产物之价值——以工资单位计算——增加(由于报酬递减律关系,此乃产量增加时必有之现象),以及(c)工资单位——以货币计算——增加(此常与就业情况之改善相伴俱来)。这三种趋势,可以影响社会各集团间真实所得之分配。
不过这种种趋势,都是产量增加这件事实本身之特征,设产量之增加,并非由于银行信用之增加,而由于别种原动力,则以上三种趋势仍然存在。
要避免这种种趋势,只有不让就业状况改善。以上所述,有许多是以后讨论中得到的结论,此处提前应用了。旧说认为储蓄常常引起投资,新说认为可以有储蓄而无投资,或有投资而无“真正的”(genuine)储蓄,二说相比,旧说虽然不完全,容易引起误解,但比之新说,在形式上尚较为健全。旧说之误,在于由此推论,如果个人储蓄,则总投资亦必作同量增加。个人储蓄可以增加其一己之财富,这是不错的;但由此推论,以为亦可增加社会全体之财富,则忽视了一个可能性:即一人之储蓄行为,可以影响他人之储蓄,因之影响他人之财富。
储蓄与投资恒等,而个人似乎又有“自由意志”,可以任意储蓄,不论他自己或别人是否投资,投资于什么。这二者之所以能调和,主要是因为储蓄与消费相同,也是一件双面的事情。他一己之储蓄量,虽然对于他本人之所得,不致有重大影响,但他的消费,一定影响他人之所得,故不能每个人都同时储蓄一特定数目。如果每个人都想减少消费,增加储蓄,则因所得一定受到影响,故这种企图必自招失败。同样,社会全体之储蓄量也不能少于当前投资;若有此种企图,则所得一定会提高到一种水准,使得各人愿意储蓄之数,相加起来,恰等于投资量。
以上所述,与另一个命题非常相似:即每人都有自由权,可以随时改变
其持有之货币量,但各人持有之货币量,相加起来,其总数又恰等于银行体系所创造之现款数量。后者之所以相等,是因为一人所愿意持有之货币量,与其所得之多寡以及商品(主要是证券)之价格有关,——购买商品即不持有货币。故所得与物价必然改变,达到一新水准,使得各人所愿意持有之货币量,其相加总数,恰等于银行体系所创造之货币数量。这是货币理论上之基本命题。
这两个命题都从一个事实推演出来:即有一买者必有一卖者,或有一卖者必有一买者。个人一己之交易量,在市场上甚为渺小,故可忽视需求之双面性而无碍,但如在讨论总需求时,亦如此忽略,实为大谬。社会全体行为之经济理论,与个人一己行为之经济理论,其重大区别就在这里:在后者,我们可以假定当个人改变其一己之需求时,其所得并不受到影响。
第三编 消费倾向
第八章 消费倾向:(一)客观因素
在第一编终了时,因为要讨论若干关于方法与定义上的问题,故把主题打断,现在我们回到主题。本书分析之最终目的,乃在发现何者决定就业量。
到现在为止,我们只建立了一个初步结论,即就业量定于总供给函数与总需求函数之交点。总供给函数主要系乎供给之物质情况,其中道理大都已为人熟知。函数之形式也许有点生疏,但函数之基本因素则并不新奇。在第二十章中,我们还要回到总供给函数,用就业函数(employment function)这个名义讨论其反函数。不过一般而论,一般人却忽视了总需求函数之地位,故本书第三第四两编专论总需求函数。
总需求函数之自变数为就业量,依变数为由此就业量所可预期获得之“收益”(proceeds)。所谓“收益”乃二量之和——其一为该就业量之下之消费量,其二为该就业量之下之投资量。决定此二量之因素,大致划分得很清楚。本编专论前者:即当就业量在某特定水准时,何者为决定消费量之因素。
第四编则进而讨论决定投资量之因素。
此处问题是:设就业量在某一水准,则用之于消费者将为若干?故严格说来,我们所讨论的函数应当是把消费量(C)与就业量(N)连系起来。但为方便起见,不妨以CW(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消费量)代替C,以YW(相当于某就业水准N 之所得量,亦以工资单位计算)代替N,而讨论略为不同的一个函数。后一种办法有一点可以非难,即YW 未必总是N 之唯一函数。YW 与N之关系,也许须看该就业量之性质如何而受影响——虽然程度不深。换句句说,如果总就业量N 相同,但在各业之分配方法不同,则因各业之就业函数之形状不同(此点在以下第二十章中再讨论),故YW之值可能不同。在某种情况下,我们要特别顾及这个因素。不过一般而论,如果说YW 受N 所唯一决定,大致还差不多,故可下定义如下:所谓消费倾向者,乃YW(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所得水准)与CW(该所得之用之于消费支出者,亦以工资单位计算)之函数关系X,写作CW=x(YW)或C=W·x(YW)一社会之消费量,显然系乎下列因素:(a)所得数量,(b)其他客观环境,(c)该社会各组成分子之主观需要、心理倾向、心理习惯,以及相互之间分配所得之办法(产量增加时,分配办法也许略有变动)。消费之各种动机互相影响,要想以之分类,不免有强为划分之嫌。但为廓清思路起见,可以分为两大类讨论,称之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包括人性之心理特征、社会习俗与社会制度;后二者虽然可以更动,但除非在反常的、革命的状态之下,在短时期内,大概不至于有重大改变。下章将对主观因素作较详细讨论。设欲作一历史的研究,或以一社会体系与另一不同类型之社会体系相比,则必须顾及:这些主观因素之改变,如何可以影响消费倾向。但在下文中,我们大致将假定主观因素不变;因之假定:消费倾向仅随客观因素之改变而改变。
可以影响消费倾向之客观因素,其主要者如下:
(一)工资单位之改变显然,消费量(C)与其说是货币所得之函数,不如说是(某种意义的)真实所得之函数,更为确当。设技术、嗜尚以及决定所得分配之社会条件不变,则一人之真实所得,随其能够支配的劳力单位(labour-units)之增减而增减,换言之,随其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所得之增减而增减:——虽然当总产量增加时,由于报酬递减律关系,一人之真实所得之增加,不若其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所得之增加之甚。故大致而论,我们可以假定:设工资单位改变,就业量不变,则消费支出——与物价一样——将作同比例的改变。在某种情形下,我们必须顾到:当工资单位改变时,某特定真实所得量在雇主与固定收入阶级(rentiers)之间之分配办法,随之改变,因此可能影响消费;但除此以外,我们已经计及工资单位之改变,因为在规定消费倾向之意义时,所用自变数与依变数,都是用工资单位来衡量的。
(二)所得与净所得之差别之改变以上已经指出,消费量与其说是定于所得,无宁说是定干净所得;因为依照定义,当一人决定其消费之多寡时,他心目中想到的,主要是他的净所得。在一特定状况之下,二者之间也许有一相当稳定的关系,即有一唯一函数,连系所得与净所得二者。但如果不是如此,则设所得改变而并不影响净所得,则该部分所得之改变与消费无关,必须忽视;同理,设净所得改变,但并不反映于所得中,则该净所得之改变亦必须计及。但除非在例外状态下,否则我怀疑这个因素有多少实际重要性。
在本章第四节中,我们还要回头详细讨论这个问题:所得与净所得之差别对于消费有何影响?
(三)在计算净所得时并未计及的资本价值之不虞之变这些不虞之变,在修改消费倾向这一点上,其重要性较之所得与净所得之差,实有过之;因为在这些不虞之变与所得之间,并没有稳定的或规则性的关系存在。资产阶级之消费量,也许对于其财富之货币价值之不虞之变,非常敏感。这个应当算作是短时期内可以使消费倾向改变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时间贴现率——即现在物品与未来物品之交换比例——之改变时间贴现率与利率,并不完全一样,因为前者计及货币购买力之改变一一只要能够预料得到;又须计及各种风险,例如没收性的赋税,寿命不长,不及享受未来物品等等。但作为第一接近值,我们可以用利率替代时间贴现率。

这个因素,对于一特定所得量中之消费量,到底有多少影响,实在很可怀疑。经典学派认为利率可使储蓄之供需相等,①故由此推论:设其他情况不变,则消费支出与利率变动之方向相反,换句话说,利率增加时,消费会显著减少。不过大家都承认,利率变动对于当前消费之影响,是根复杂而不确定的,须看几种相反力量,之大小强弱而定。例如当利率提高时,有人之储蓄意愿加强,有人之储蓄意愿削弱。在长时期中,如果利率改变甚大,则或者颇能改变社会习惯,因而影响主观的消费倾向;——虽然影响之方向如何,则除非有实际经验,否则仍难断言。至于利率之短期变动,如果变动范围不大,大概不致于直接影响消费:既不致于使其增,亦不致于使其减。只要其①《经济学季刊》(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32 年11 月号,第123 页。

总所得仍与前相同,大概很少有人因为利率从五厘降至四厘,因而改变其生活方式。在间接方面,影响也许要多一些,但方向也不一定尽同。利率影响消费之最主要途径,也许是当利率改变时,证券以及其他资产不免有增值或贬值现象。设一人之资本有意外增值,则彼自趋于增大其当前消费;反之,设彼蒙受资本损失,则彼自趋于缩减其当前消费——虽然就所得而论,其资本之价值仍与前相同。但这种间接影响,我们已在(三)中计及。除此以外,实际经验可以昭示我们:如果个人之所得不变,则短期间利率之变动,大概不大影响其消费量——除非利率之改变异常庞大。设利率降至极低程度,则某笔款项所可购得之年金,与由该款项所可收取之利息(年息),二者之比例增大,故一般人趋向于购买年金,以作防老之用,故为负储蓄之重要源泉。有时因为未来发展极度不确定,故消费倾向大受影响,这种反常状态,
亦应归入本类。
(五)财政政策之改变如果个人之储蓄动机,确受其对未来收益所作预期之影响,则影响个人之储蓄者,除利率以外,还有政府之财政政策。所得税(尤其是歧视“不劳而获”之所得者)、资本利润税、遗产税等等,都和利率一样,与储蓄有关。而且在一般人心目中,财政政策之可能变动范围,至少要比利率大。如果政府故意用财政政策,作为平均所得分配之工具,则财政政策对消费倾向之影响自然更大。②设政府从平常赋税中,用偿债基金(sinkingfund)法偿付国债,则其对于总消费倾向之影响亦必须顾及。盖政府之偿债基金,乃集体储蓄之一种;故在一特定情况中,大量的偿债基全必定减少消费倾向。因为这个理由,故设政府从借债政策改为提出偿债基金政策(或从后者改前者),则影响所及,将使有效需求剧烈缩减(或显著增加)。
(六)个人对其未来所得之多寡,忽改变其预期为完备起见,我们必须
提及这个因素。不过这个因素对于个人之消费倾向,固然许有重大影响,但从社会全体而论,大概是互相抵消。而且一般而论,这个因素太不确定,故不会有多大影响。
因此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一特定情况之下,设我们取消工资单位(以
货币计算)之改变,则消费倾向大概是一个相当稳定的函数。资本价值之不虞之变,利率与财政政策之重大更动,固然皆可改变消费倾向,但除此以外,其他可以影响消费倾向的客观因素,虽然不可忽视,但在通常情形下,大概不至于有多大重要性。
设一般经济情况不变,则消费开支(以工资单位计算)主要是决定于产量与就业量,因为这个理由,故可以用一个笼统的“消费倾向”函数,总括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固然可以改变(这点不能忘记),但在通常情形之下,总需求函数中之消费部分,确以总所得(以工资单位计算)为其主要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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