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如何证明?广东省高院确立的举证原则,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劳动关系的确立,对基层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经历过的都知道,如果劳动关系没法确认,劳动者的很多权益都无法得到保护,尤其是工伤,如果无法确认劳动关系,那么只能走人损,走人损意味着只能拿到很少的赔偿,自理鉴定费,甚至因为人损标准高,无法评上等级,那基本什么赔偿也没有了。

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该如何举证证明,因此各省都有自己的标准。以广东省发布的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为例,在说明劳动关系举证责任时,所确立的原则基本是严格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如论你在哪里,都是可以依据此意见进行举证。

广东省高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确定劳动者负有基本和表面的举证义务。对劳动者没有任何证据而又无法查清事实的,应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审查下列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工号卡、出入证、健康证、银行工资卡等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考勤记录;

(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其他相关证据。

如前面所说,这些原则都是很有指导性的,基层劳动者都可以以此为标准,进行证据的制作和准备。最后高院还强调,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的形成、来源、占有等因素,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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