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杨秀珠这名“红通”头号人物 的量刑是否偏轻

对杨秀珠这名“红通”头号人物

的量刑是否偏轻

对“红通人员”的量刑,也是依据法律执行的,是符合现行法律的。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减少违法,

所以,既要对不法分子严厉惩罚,

也要对其他人员有引导作用、警示作用

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1号人员杨秀珠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杨秀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追缴杨秀珠贪污、受贿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三十九万九千四百五十五元。

贪污、受贿两千六百多万,且是“百名红通”中的头号人物,最终只获刑8年,较之此前几十万就获刑十多年的贪官,有人认为,量刑明显偏轻了。因为,按照他们跑路的情节、贪污和受贿的金额以及刑法调整的相关情况,都不应当量刑这么轻。尤其是在法律依据方面,应当以跑路时间作为审判量刑时间,而不应当以回国以后的时间来确定。这就意味着,他们都应当依据调整前的刑法量刑。

应当说,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就“红通人员”、特别是杨秀珠的情况来看,笔者看,获刑8年也是合适的。首先,她有自首情节。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二,她是“百名红通”中的头号人物,对她的量刑,会给没有回国的“红通人员”一种警示,只要主动回国投案、主动自首,是能够受到法律的轻罚的。否则,将受到严厉惩罚;再者,对法律而言,只能以实际投案或抓捕时间为准,而不能以所谓的跑路时间确定,这也是法律与一般做法不同的地方。因为,法律需要的是证据,是实事求是,是公正,决不能因为他们是“红通人员”,就采取特别手段。

事实也是,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让每个人的行为都能够规范、有序,都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而不是制裁、惩罚、量刑。如果把制裁、惩罚、量刑作为目的,那就是本末倒置。更重要的,对违法人员予以法律制裁和惩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引起其他人的警觉和重视,不要涉足违法事件、不要有违法行为,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正因为如此,对那些有主动自首、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主动缴纳违法所得者,可以依据刑法的相关要求,减轻或从轻处罚。虽然杨秀珠是“百名红通”的头号人物,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缴纳违法所得,也属于主动投案自首,因此,可以从轻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讲,给予其八年的处罚,符合现行法律要求。相反,如果是一名被强制带回国、且又没有其他自首情节者,一定会依据法律予以严惩。

必须看到,对杨秀珠的量刑,对那些仍然亡命天涯的“红通人员”来说,一定会产生震动,一定会有警示作用。因为,逃跑在外,终究不是目的,只有主动回国投案,才有希望重回正常人的生活。否则,永远都是提心吊胆。要知道,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地位也在不断提升,尤其是法律秩序的不断规范以及与其他国家在司法方面的合作不断增多,跑得再远、隐藏得再深,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所以,只有选择早日回国投案自首,才真正有出路。

谭浩俊【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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