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被强奸了——“强奸犯”汪康夫在苦苦等待清白
汪康夫说,他的人生只活了24年。
汪康夫的人生变故,发生在1966年5月16日。
那一天,在江西省莲花县琴水小学教工宿舍,24岁的汪康夫被当地社教工作组人员带走。当时,他已在琴水小学当了七年的语文老师。在逮捕一周多后,工作组向他出具了《关于琴水小学教师汪康夫猥亵、诱奸女学生的调查报告》《关于汪康夫强奸女学生的调查汇报》《关于汪康夫犯罪行为的调查情况》这三份调查报告。
三份报告中出现的“受害者”名字共19个,涵盖汪康夫当时所教的几乎全部女学生。后来,这三份报告成为法院给汪康夫定罪的依据。
五个月后,莲花县法院下达判决书:汪康夫在1964年至1966年上半年,利用在江西省莲花县琴水小学当老师的身份,先后强奸、猥亵12岁至16岁女学生12名,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资改造。汪康夫不服判决上诉,同年年底,吉安地区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汪康夫不认罪,他在二审宣判笔录上写下:“我没有强奸女同学。”
汪康夫二审判决书
» 案情就这样发起的
“我没有强奸或猥亵女学生,这完全是一起冤案。”汪康夫认为,三份报告均在琴水小学社教工作组的指导下完成,公安机关没有派人员协助。社教工作组反映他强奸九人、猥亵十人,公安机关认定强奸十二人、猥亵七人,最后法院认定强奸二人、猥亵十人,但是被猥亵的十名女生,既不是社教工作组反映的十人,也不是公安机关认定的七人,名单全部都是法院捏造的。
汪康夫案件因何而起?1980年莲花法院向一审法官周洛泉调查时,后者曾表示:“汪平常接触女生多,又懂得一些药,还懂得按摩,在各种场合接触女学生,因此,根据这些情况,有人反映,案情就这样发起的。”
» 谁被强奸了?
汪康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被押送到江西的鄱阳湖劳改农场进行改造。1975年,汪康夫结束农场劳改生活,回到江西省永新县石市村的老家。从被判刑那一刻起,汪康夫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申诉,“不愿一辈子背着强奸犯的罪名。”劳改结束后,他开始不断向上级部门写信申诉,要求平反这起冤假错案,但信件均石沉大海。
在其他老师的帮助下,汪康夫开始给当年判决书中的“受害女学生”们写信,他在信中诉说了自己过去10年的遭遇,询问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
汪康夫陆续收到了多封回信。他吃惊地发现,当年的受害人竟然不知道自己是受害人。当年被法院认定为遭受强奸的洪仔妹、尹福珍二人,洪仔妹在信中表示:“接到你的来信,我感到非常奇怪,真是祸从天上来,不知是谁在埋怨和害我。”尹福珍也在信中说:“当年我只有12岁。两名女老师找到我,让我交代汪老师对班上女生的不轨行为。我当时就说,没有。我真的没说过被你强奸,我愿意去法庭作证。”
还有学生在信中称,汪老师被捕后,学校两位老师不断找她们去谈话,要求写检举材料,不会写的就互抄。一审判决书中认定“被猥亵”的女学生之一李莲欣回忆说,当时一位老师将自己关在办公室里,必须交代问题才能出去,李莲欣发现是女学生们手写的关于汪康夫的检举信。“照着抄了两行”,“我把'奸’写成了'歼’,老师还帮我纠正”。
2020年5月27日,江西省检察院通知汪康夫称依法受理他的申诉。两个月后,检察院以“案卷调取不到”为由下发了《中止审查通知书》。对此,检察院负责此案的姚检察官解释称,“目前存有此案卷的法官正在住院,案卷保存在保险柜中不方便取出。历史遗留案件可能因档案管理不当很难恢复原貌,但调取案卷后会认真审查此案。”
2021年4月26日,江西省检察院下发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本院审查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汪康夫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8月10日,79岁的汪康夫收到最高检发来的短信,称已收到他关于刑事申诉的材料,需要他补充申诉材料。
目前尚无其他消息。
附:汪康夫申诉状
---请求纠正无人被害的强奸案
我名汪康夫,现年79岁,原系江西莲花县小学教师,现在家务农。家住江西永新县高溪乡石市村。1966年因社教工作组谎报假案,被莲花县法院以强奸女学生二名,猥亵女学生十名的强奸少女罪判刑十年。
我不服,上诉于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我仍然不服,在二审判决的《委托宣判笔录》上签字:“我没有强奸女同学”,并从1978年申诉至今,喊冤已五十五年。五十多年来,在所有的司法文书中都不见认定强奸、猥亵十二名女生的根据是什么。故申诉不止。
这是一起极其明显的枉法诬陷案。起诉书证明我无罪被诉;判决书证明我无罪受刑;案卷材料证明认定无据。
法本佑民,奈何官无悔判。当年,二审判决以“上列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定:“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正确”,而“上列”什么事实也没有。1987年吉安中院以:“原一、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是经过反复查证核实的,现有的被害人虽否认原检举,这是经过你的串通所为,故不能作为证据”驳回申诉。而事实是:(一)经过反复查证核实,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二审判决毫无事实;(二)案卷中不存在原检举,复查证明当时学生没有写过检举材料;(三)我从未接触被害人,也没有能力使检举者否认已经产生严重法律后果的检举。法律赋予当事人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但起诉书使我不能辩护,二审裁定和复查结论使上诉、申诉徒有形式。
2016年和2020年律师和多家媒体的记者对这起强奸案进行了调查、采访。被害人一致否认被害,并揭露了当年被迫充当被害人的情形。她们反映的情况早在五十多年前法官《关于强奸少女犯汪康夫的案情报告》中就已有记载:“在找学生的谈话过程中,带有框框,并发现有追逼和引诱现象,并且带着框框,由自己写好检举稿子,交给女学生抄,有的女生抄写了检举后,心里难受至极,流泪痛哭的,要求去医院检查的……”,这段记载与被害人的反映相互印证:被害人是被迫冒充的。
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办案人员明显枉法;有新证据证明原判确有错误等事实,从案卷材料中都能得到证实。请求依法重审,解无辜于倒悬,真正体现依法治国,有错必纠。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汪康夫 2021.5.12
综合自:潇湘晨报、新黄河等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