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虽收回代理权,但处理不当仍应担责
一、案例:
某公司因业务压缩,决定将公司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赵某解聘,并收回合同专用章,责令赵某交回全部的空白合同书,再三强调赵某不得再对外从事业务活动。谁知,两个月后,赵某却背着公司以私自留在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原客户A商场订立了一份彩电、冰箱购销合同,并收取了A商场20万元定金。直到A商场催告供货,公司方知此事,而此时赵某已潜逃。由于公司拒绝履行合同,A商场遂诉请法院责令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计人民币40万元。结果,法院支持了商场的诉讼请求。
二、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A商场系公司老客户,以前均是由赵某代签合同,A商场并不知道赵某已被解聘和丧失代理权,从以往惯例和赵某所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上考虑,商场有理由相信赵某具有代理权,突然的人员变更和赵某私自留存空白合同,超出A商场应当注意的范围。A商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善意的;购销合同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三、经验教训:
1、出现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原有客户。
2、对公章及相关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应加以严格管理,比如合同专用章要专人管理,盖章要有登记及批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要加以编号,人员离职时应收回。
3、公司应规定并严格实施:货款应打到公司账户,不能由个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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