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知识】工程招标采购的哪些环节不遵循招标投标法?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一则这样的询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采购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指的是从采购计划备案一直到采购合同备案、合同公告、履约验收等环节都无需遵循政府采购法吗?
回答
“是的,从采购计划备案到采购合同备案,再到履约验收等环节都不遵循政府采购法。”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宋雅琴表示。
采访中,几位专家的观点和宋雅琴的表述是一致的。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彭时明告诉记者:“个人认为,上述问题中涉及的环节可以统称为交易环节。政府采购是一个从立项到验收交付的全过程,招标则只对应采购环节,两者可以合称为交易环节。招标投标法对此均有规定,这些环节应当遵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那么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应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也认为,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有着严格的定义,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的工程、货物及服务才能被称为政府采购工程。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不属于这一范畴,更不在上述问题的讨论范围。
关于本问题的讨论存在一个“转折点”——“交易环节”遵循招标投标法,“交易环节”之外的部分操作仍要执行政府采购法。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岳小川强调,政府采购政策、采购国内产品、采购预算等仍应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要问为什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已给出了明确答案。
对此,彭时明认为,针对“交易环节”之外的操作,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遵循政府采购法。两法都有规定且冲突的,要考虑法律内容的系统性和项目进展的完整性。不产生损害作用的,建议遵循政府采购法。
此外,成凯根据平时的工作经验给出了个人看法。他说:“第一,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开始前的采购计划编制、报备、统计等相关工作需要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的工作要求来进行编报、统计。因为本项工作与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密切相关,且招标投标法中没有相关涉及;第二,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由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该主管部门已经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实现了普遍的备案和施工许可证管理,且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此项工作已不在财政部门的监督范围内,财政部门可以不再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合同备案和公告;第三,关于履约验收工作,由于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的是建设主管部门主导的工程验收制度,且有严格的验收制度和标准,相比目前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更加严格,同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所提的“由采购人主导的履约验收”相比也更加严格。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此项工作也不在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杨文君
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