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越描越黑的检方不起诉,和紧张兮兮的我们
案件的审查起诉,虽然叫做“审查起诉”但不是说审查完了就要起诉,有起诉自然就有不起诉,这本是一个很正常的司法行为。可针对不起诉这些年网络上总有种声音,只要是检方不起诉 ,都要想法琢磨出点什么,再从案件本身的细枝末节挑出一些显性特征支撑自己的判断,然后满怀深意问你,你们这样做合适吗?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你们是不是针对我这些人?就不该有不起诉制度的存在,应该全部起诉。
为防止有些人看不完就做不相关的联想我特地把昨天文章撤回,只说网上容易出现的问题。即因特殊身份引起的对不起诉本身的质疑。
首先说不起诉制度该不该存在的问题。
从逻辑思维角度来说,这个问题的大前提是凡是不合时宜的制度都会被撤销;小前提的是检方的不起诉还没有被全国人大撤销,事实是该制度还没被撤销,所以结论就是该制度还是有价值的。
如果你觉得上面逻辑推论很烦人,我就随便举几个例子。
老头甲和老头乙平时是好朋友,两个老头经常一起去跳广场舞,之后为争夺地盘发生争执,老头甲打了老头乙一拳。被众人拉开后,老头甲觉得自己太冲动,乙也觉得不该为这事争吵,于是二人都没把这事放在心上,手牵着手去派出所说明情况。但后经鉴定乙肋骨断裂轻伤二级。案子移送到检方,乙还为甲求情,说算了吧,我们关系这么好处罚甲干嘛,处罚了还会影响我们两家的关系。
再例如甲乙是夫妻关系,甲有家暴习惯,但也掌握“分寸”,每天打乙一巴掌,绝不多打,乙报警又苦于没啥实质性证据,就这么打了三年,后来乙不能忍从厨房拿起刀划了甲一下,也是轻伤二级。案子移送到检方。
如果依据不起诉制度就该不存在的观点,这两个案子都要起诉。至于后果,第一个是两家关系重新紧张,本来已经要风平浪静的事态再起波澜,既然是构成犯罪就该判决有罪,至于刑法所规定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别在意;第二个故事,被家暴的乙如果被判决有罪肯定不服气,挨了打还要被判有罪,这时检方也跑不掉,你们这是鼓励家暴。
而如果这两个故事的当事人再有点什么身份那就更热闹了。例如,故事一的甲是个退休干部,没准网上会说“某退休干部无故伤人,检察机关未起诉”,如果故事二中家暴男是个残疾人,也许网上会说“嫌疑人持刀伤害残疾人,检察机关不起诉”,这标题听着就有故事。
在校学生是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常见重点区域,只是考虑到行为人涉世不深、一旦起诉就相当于直接把学生推入社会,学历没有、工作能力不强、年纪轻轻又无事可做。一律单纯的起诉才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几年前我说过一个真实的故事,是个在校高中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被移送审查起诉。这个学生成绩很好,只是一时糊涂做了不该做的行为,更重要是的他因为该案当年已经没法再参加高考,如果被起诉并判决有罪今后也再无机会,即使今有机会上大学也会因为有刑事案件被判有罪的记录,无论是升学还是就业都会有很大影响,人生轨迹也会就此改变。考虑到行为人没有造成恶劣后果且有足够的悔过心态又有自首情节,该案最终相对不起诉。一年后一个傍晚,这个曾经走向歧途的少年给检察官打了个电话,兴奋的说今年高考考了600多分,被一本名校录取。他从一个不良少年蜕变成为一个街坊邻里孩子的榜样。对于检察官当年不起诉的决定千恩万谢,正是她当年的信任与宽容才使得自己有了重塑人生的机会,他会因此感激一生,也保证绝不再做违法之事。
什么是不起诉,其实就是给还能被挽救的人一个机会。
这就是不起诉的意义,在社会关系已经恢复、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等情形下,根据案件本身的危害程度有选择的不起诉,这远比一诉了之更有价值和“人味”。都说司法不能机械、要温暖、要回归民意,可真温暖一次了又有人说烫着了。
这些年对于涉及妨害公务案,特别是针对警察的妨害公务案不起诉是个永恒的话题、也是敏感的话题,网络上总有些言论有意无意的割裂着两个群体的关系,制造对立。打了警察你们就不起诉,要是打了你们检察官呢? 构成犯罪不该都起诉吗,不是人人平的吗?
长期关注本号的都知道,我一觉得三家公司警察是最辛苦的,我们在提出案件意见时应该多考虑人家的现实困难,多听听他们对案件的想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时不妨再道一句辛苦。而对于涉警的妨害公务案也主张依法严惩,再看裁判文书网涉警妨害公务案的判决书实际上在该类案件中也是最多,这也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甚至我一直主张可以单独设立袭警罪。
只是这种现象不仅在于涉警领域,在很多涉及其他职业的范围内也存在。就例如某人打了医生,检方要是不起诉,就会有人猛怼,你们检察官别来找医生看病;要是打的是老师,而被不起诉,就会有人猛怼,明天就把你们家娃排最后一排;打了出租车司机,就会有人猛怼,今后你们检察官回家就都走回去吧。
其实这样的评论一直忽略了一个问题,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真不是涉案人员身份,或者说不主要考虑这个,而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一百七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例如行为本身恶意大不大、有没有赔偿、有没有谅解、是不是初犯、社会关系是否恢复,如果处罚效果如何等。
最后说到我们。每次看到有不起诉被网络拿出来质疑都有些紧张,直到自己后来拿不起诉意见时也变得紧张兮兮。一个原本很正常的司法操作变得不敢抬脚,这才是司法的悲哀。
从检察官的角度说,一个案子要做不起诉是一件“百害而无一利”的事情。首先程序上更加繁琐。审查报告需要写更多的论证和理由,就如上例的故意伤害案,如果是起诉,审查报告只要罗列一下证据再引用一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就基本可以有结论,毕竟案件事实就那么简单,实在没什么可多说的;可如果是不起诉意见,就需要有各种分析,从法律效果到社会效果,再到风险评估,还要详细听取被害方意见。
其次,不起诉案件是要层层开会讨论决定的,而不是检察官自己大笔一挥就完的。你需要准备很多资料应对与会者的问询,在此之前你可能还需要做社会调查、走访。即使这样开会时没准还要质疑你工作不细致,取证不全面。
最后,是案件今后的评查。不起诉案件永远是关注的重点。在时过境迁没准被不起诉人都把事情淡忘时,可能还会有人把案卷调出来问你为什么是不起诉,这其中可有其他因素。
可见一个案件如果要提出不起诉意见,那么面对是办案期限拉长、要做更多的工作、承担更多的批评以及不知道是否会到来的追责。但即便如此,依然有很多检察人对于可以不起诉的案子会坚持不起诉意见,为什么?因为法律这行,无论你是什么角色、什么地位,首先你是个人。一个案件简单机械的一诉了之固然方便,也不会有今后被询问评查的风险,只是人味没了,这么做是否还是当初选择法律时的初心。最高检前段时间也发文说,少捕慎诉释放最大司法善意,这其实就是司法回归民意的体现。
敢于做不起诉的人才是真正对案件负责的人,都说每个案子是他人的人生,可当有一个可以挽救一个人、可以平息一个矛盾的机会摆在面前你却没有珍惜,若干年后你是否会后悔莫及。
别总觉得检察官的理想是不起诉,其实他们的理想是天下无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