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性思维-诉诸情感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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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 [周三] 栏目我们对虚假理由导致的逻辑谬误做了介绍。这期文字我们介绍诉诸情感的逻辑谬误。
01.
诉诸,指借助别人或事的帮助以达到目的。比如:
诉诸法律——借助法律寻求公正;
诉诸武力——借助战争、暴力来解决问题;
诉诸理性——借助逻辑思维表达诉求。
诉诸情感的逻辑谬误,指论证中借助人的情感、而非有效地逻辑,来支撑论题为“真”的错误论证方式。
诉诸情感的谬误的产生,源于论证中的前提与结论仅在心理上是关联的,而在逻辑上不相关——看起来关联着、好像能推出,实际上结论与前提没有逻辑关系,硬是把两者拉在一起,就出现了关联性谬误。因情感因素,把两个不相干的判断关联起来的错误论证,我们称为诉诸情感的谬误。
人有喜、怒、忧、思、悲、恐、惊等情感,此处我们仅说三种:诉诸同情、诉诸恐惧、诉诸愤怒,所导致的情感关联性谬误。
02.
诉诸同情,指论证时只通过唤起对方的同情心、或利用对方的愧疚感来试图支持某个结论或主张。
一个贫困家庭的孩子,为给身患重疾的母亲治病而抢了别人的钱,法律应不应该对他从轻处罚?
有人认为:
应该从轻处罚,因为这个孩子的行为情有可原,在这样可怜的家庭中,仍旧保持一份孝心,所以应从轻处罚。
这个论证就犯了诉诸同情的谬误,借由“家庭贫困”引起大家的怜悯而支持“从轻处罚”的观点,而忽略了是否从轻处罚是“司法问题”——讲求证据。
回到问题本身,这孩子触犯了法律,就应该与其他违法者一视同仁,依据对应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当然,不是说怀有同情和怜悯之心就是不对的,而是将它与司法判决做区别,一码归一码——
“人性化”应体现在对“患病母亲”的关怀上,而非对孩子违法行为的同情上。违法行为就应受法律惩罚,患病母亲理应得到公共保障的救助。
03.
诉诸恐惧,指的是论证时向对方施加“将会受到利益、名誉、健康和生命等伤害”的威胁,迫使对方支持或反对某主张。
如果您看中这套房子的话,就尽快办理一下手续,刚刚我们经理说了又有两位客人也准备来看这套房子……
房产经纪人这样表达,暗含了一个观点:
你要早做购买决定。
为了让顾客认可这个观点,经纪人利用吓唬的手段——这套房子可能很快出手,你不下决心买,就会失去购买机会。
这时,顾客可能因害怕失去得到这套房子的机会,就认同经纪人的观点,支付高出预算的价格。
又或者——
卖场里,顾客与销售员就某件衣服讨价还价,争执不下,顾客“转身走”,不买了。
此时销售员因担心错失生意,就可能“喊你回来”,以顾客提出的价格成交。
当然,不是说“提及威胁”就是诉诸恐惧,恰当的、合理地警告就不是。比如:佩戴口罩,预防新冠。
04.
诉诸愤怒,指的是论证时借助愤怒情绪、煽动性语言来支撑某种结论是真实的、可信的,迫使对方支持、认可。
面对媒体曝出来的拐卖儿童、老师侵犯学生等悲剧事件,请问要如何避免?
很多人会竭力呼吁:
拐卖儿童应一律死刑,侵犯学生要终生监禁。
像这样的观点表达,所依据的就是对此类犯罪行为强烈地愤怒情绪——恨不得将这些人渣千刀万剐。强烈的愤怒刺激,似乎能支持“死刑”和“终身监禁”观点的真实性。
其实不然。
犯罪分子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必然。但具体如何处罚,还得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来判定,而非愤怒。
当然,不是否认愤怒,也不是把它界定为谬误——愤怒并不等于谬误,甚至有时完全是合适的。我们否认的是,仅仅因愤怒就草率做论断的行为。
以上就是我们对诉诸同情、恐惧、愤怒,三类谬误的介绍。下期 [周三] 栏目,我们再介绍其他“诉诸…”类的逻辑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