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撞孩子后要离开被拦后猝死 家属向阻拦者索赔40多万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事发2019年9月23日晚8点左右,孙女士带着儿子在小区门口的广场上玩耍,看到一位老人骑着自行车撞上了一个小男孩。“我看到被撞的是我儿子幼儿园的同学,我赶紧过去把孩子扶起来,看到男孩的脖子已经流血了。”孙女士说,她通过微信通知了孩子家长,但骑车的老人要执意离开,孙女士站在老人自行车前面阻止他,老人情绪激动,她选择了报警。
“报警以后,老人就坐在路边的石墩上等警察来,但没想到几分钟后他就趴在地上了。”孙女士称,她拨打了120,急救人员赶至现场抢救后,老人不幸死亡。
11月21日,孙女士收到了当地法院的传票和一份诉讼状。死者家属认为,郭女士带孩子在行人、非机动车辆通道处占道休闲、玩耍、打闹,对正常通行且身为残疾人的老人恶言恶语相向并阻拦不让其通行,对老人恶言恶语纠缠二十余分钟,导致老人心脏骤停不治身亡,被告郭女士应当承担老人死亡的过错责任。
此外,原告认为,小区南门为该小区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必经通道,物业公司应保证行人及机动车辆正常通行。事发时,上述区域被众多人员严重堵塞,导致老人推着自行车正常外出与孩子发生碰擦并发生整治后不治身亡,被告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应承担其对小区管理不善的责任。
鉴于以上,原告要求判处被告孙女士及物业公司赔偿40余万元,孙女士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张贴文字道歉信不少于30日。
来源: 澎湃新闻
嘉宾:王青山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方弘:孙女士是否对老人的死承担责任关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孙女士是否有过错怎么判断?
王青山律师:我认为孙女士不需要承担责任,她所做的行为是合法的,辱骂老人是很广泛的概念,当时现场很多人,她到底是否辱骂了老人,是可以搜集到证据的。
相反,老人的做法很多都不合法。
方弘:判断是否承担责任,具体是看行为合法与否吗?
王青山律师:这是重要的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需要从侵权责任四要件来判断。
方弘:本案应该怎么判断?
王青山律师:从两个方面看:
第一,是否有过错,孙女士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
第二,孙女士的行为和老人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孙女士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两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
方弘:如果孙女士有撕扯、辱骂的行为,算是法律规定的过错吗?
王青山律师:从经验来看,孙女士为别人孩子与其辱骂、撕扯,应该是不可能的。当时,孙女士请求老人不要离开,报警同时等待孩子家长来处理,是出于热心帮忙,完全合理合法。
而相反,老人当时要离开是不合法的。老人知道自己有心脏病应当自己控制情绪或者与他人沟通。心脏病发拨打120,坐着休息等救护车来也可以。
从法律上说,老人做了很多不合法的事情。
方弘:如果孙女士的孩子遭受到伤害,之后采取了辱骂、撕扯等方式与他人理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王青山律师:孙女士认识不到老人有心脏病,是不是因为孙女士的争吵加重了老人的心脏病,在科学上是无法证明的。
法律要讲因果关系,如果不能判断,也就无法追究责任。
民事法律可以赋予孙女士注意义务,可以判孙女士承担小于10%的责任。但我认为本案中,孙女士不应当承担责任。
方弘:因为吵架一方心脏病发猝死的案例不少,吵架一方有的甚至被判刑。有的情况是一方明知道对方有心脏病,但仍然与其吵架,结果对方因为心脏病猝死,会构成犯罪吗?
王青山律师:个人认为如果明知道对方有严重的心脏病还故意去刺激是可以考虑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过错的。
《刑法》 要求犯罪嫌疑人要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通常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没有意识就没有犯罪。
方弘:之前我们也关注过电梯劝烟案件,被劝的老人情绪不稳定导致心脏病发死亡。一审法院判决劝烟人赔偿老人家属1.5万。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认为劝烟人无责任。为什么一些正当的好心劝阻行为可能面临责任承担的风险?
王青山律师: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了类似许多案件,例如南京的彭宇案导致老人摔倒了,大家都不敢上前搀扶了。这使得道德大面积滑坡,这是法律工作者对社会的误导。
有了这样的案子,谁还敢见义勇为、正当防卫?
《刑法》是具有谦抑性的,不应该什么事情向《刑法》上靠,都去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严格执法,才会起到好的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因为《刑法》中有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但在实际运用却很少有案子适用正当防卫,法条形同虚设。我觉得这个问题需要深入的思考。
方弘:哪些行为是法律所倡导的,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这个界限应该很清晰!
因为,法律的一大功能就是预测。我们大众至少能够预测我们做出这个行为的后果是什么,我才决定我是否应该去做。如果我们每做一件事甚至是热心帮忙的事情都会遭遇法律风险,那么法律就成了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日让每人都惶惶不安,无所适从!
嘉宾:王青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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