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强奸后遭公安、民政人员抛弃 双目失明双腿截肢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2012年3月,安徽涡阳一名女高中生遇袭遭强奸后昏迷在野外,路人报警后,警察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虽先后赶到现场,却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再次将其遗弃,被人发现时已是衣不蔽体、躺在邻县的沟渠里。女孩因冻伤而截肢,双目失明,精神恍惚。

除了对始作俑者进行严惩以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公务人员在此次事件中又是否涉嫌玩忽职守、渎职犯罪呢?

2012年3月11日,小娟在晚自习后的回家路上,被人用砖头打昏,随即又被强奸,然后被抛弃在沟渠里,直至第二天被附近村民发现。

路人报警后,出警的警察到现场后认为是流浪女,随即联系民政部门,而民政工作人员又将其当成流浪女尸送上了运尸车,随后为推卸责任将小娟再度抛弃在了邻县的另一处沟渠,直至被当地警方发现……被人发现时已是衣不蔽体、躺在邻县的沟渠里。女孩因冻伤而截肢,双目失明,精神恍惚。

小娟被送往医院后,医生检查发现她颅骨多处粉碎性骨折、双目失明、多处冻伤、组织坏死,双腿小腿需要截肢、双手手指需要部分截指。

敏感的媒体对此事进行轮番轰炸式的报道,一时间,公众在要求严惩犯罪分子之余,开始对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和处警民警、出勤工作人员口诛笔伐。

公安、民政部门和处警民警、出勤工作人员在本次事件中是哪些行为违法?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方弘:本案追责最关键的依据就是伤残等级及与两次被抛的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为什么这个鉴定结论是追责的关键?

王绍涛律师: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多次伤害导致的案件。

女孩的第一次伤害是前面的暴力伤害的强奸案件。

后面的晕倒被抛弃是由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或者是民政部门行政人员不负责任导致的。

在对前面的强奸罪进行定罪处罚的同时,还要对后面的公安机关人员,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而对民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时候,就要判断受害女孩的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和公安机关以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女孩的截肢、双目失明和他们的玩忽职守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而这个谁说了算?只能是通过鉴定部门的司法鉴定。

女孩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被第二次遗弃在荒郊野外。和当时的天气、气候条件对她的截肢或双目失明之间究竟有多大的因果关系?这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进行确定,这个是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女孩颅脑CT

第二,公安、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究竟是否构成犯罪?这必须要找到一个法律条款或者法律规定。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就是要追究他们玩忽职守的责任,就要明确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是什么?

如果是在民事活动中,一般具体的权利义务需要双方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但是,如果是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那一定要有法律的明确的规定。如果你没有这样的规定,就不能够追究他(她)的刑事责任。

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5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这就是法律赋予了他们的职责。如果不履行这一职责,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就要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

所以,从本案来看,当他们发现女生昏迷在荒郊野外的时候,没有认真得履行职责,女孩究竟是不是还活着?是不是还有救?是不是还需要救助?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处理的情况下匆匆了事,还当成尸体进行处理。

显然,工作人员就有疏忽大意或者说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存在,工作人员就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玩忽职守罪。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一个非常关键的情节。在他们都发现了女孩还活着的,根本就还没死的时候,为了推卸责任,把女孩直接抛弃到邻县荒郊野外。

这就不是简单的玩忽职守,而直接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实际上,就相当于对交通事故当中受伤人员本来应该拉到医院去救治。但是,半途中,却把他(她)丢到荒郊野外。如果造成了受伤人员的伤亡或者死亡,有可能就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

公职人员把受害女孩拉倒邻县沟渠、丢弃在荒郊野外。在这个过程中,就会造成女孩的第二次、第三次伤害。这就转换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方弘:我们就来看看女孩最终的截肢等后果和两次被遗弃的因果关系。

案发后,法医王飞翔受委托给小娟做伤残程度及其它鉴定,他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的定责方向。

王飞翔说,11日晚间到凌晨,当地最低温度低于零摄氏度,这样的温度条件是完全可以形成冻伤。而12日晚间,她又一次被抛在野外,当晚的最低气温为1.8摄氏度,她的冻伤又进一步被加剧。

如果第一次被发现时及时给她保暖、救助,伤情可能会恢复,但是第二次仍旧持续冻伤,组织就坏死了,无法恢复,唯有截肢。”

除了救助职责没有履行以外,我们再来看看公安机关对于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的反应。路人报警,警察赶到现场以后转给了民政部门。而当时女孩是被强奸了,而且脑袋还被打成重伤重伤。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的去进行立案调查,找出真凶或者能帮助女孩找到她的家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又该为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王绍涛律师: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实际上也是涉嫌玩忽职守罪。因为,本案中女孩当时已经被打伤头部,并且是外伤,并且被强奸。

有诸多的迹象、痕迹能够表明女孩是受到了外来的侵犯的。在这个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到达现场一定要进行现场勘察或者至少是现场的初步的勘验。而实际上不难发现,虽然受害女孩已经遭受了外力的打击。

但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完全就没有做这些最基本的工作,随便敷衍了事交给民政部门。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仍然是涉嫌玩忽职守。

方弘:当地法院判决强奸案被告人姚某死缓;以玩忽职守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民政部门周某、公安人员姜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公安人员张某、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直到现在为止,女孩的身体状况看上去都不是那么乐观,让人觉得非常的心痛。如果公安机关或者是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职责,后果就不会这么严重。王律师,您对这个案件怎么看?

王绍涛律师:这是一个让人非常难以接受的结果。女孩儿本来已经受到了暴力侵犯,在这个时候,她指望的是能够得到公安机关及时的保护和立案侦查,并获得救助。她也希望能够得到民政部门的最基本的救助。

但是,事实上,她并没有得任何帮助,从而造成了这么一个严重的后果。这确实是非常难以让人难以接受的。

我们只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重演。希望履行职务、履行公权力的部门或者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轻则会被追究行政责任,重则像本案可能直接构成犯罪。

因为,普通公民和行使公权力的人的职责是不一样的。比如,一般的老百姓发现有一个人被遗弃在荒郊野外,他可以报案。至于是否救助,这是道德上大家予以推崇的。但是,如果他不进行救助,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人都赋予救助的法定职责。

但是,如果是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公职人员就完全不一样了。如果视而不见,不愿意去救助,不提供必要的帮助,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所以,无论是公安机关的出警人员,还是民政部门的救助人员,或者是其他部门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都应该汲取深刻的教训!

方弘:面对被践踏、蹂躏的鲜活生命,负有保护人民职责的警察、负有社会救助义务的民政人员表现出来的冷漠和抛弃让人觉得心寒。不履行职责的背后,是对生命的漠视。

公务人员如何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至高的位置,我想这是每个公务员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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