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规定:即便工程未竣工,只要签定了结算协议,法院不支持造价鉴定

最高法院规定:即便建设工程未竣工或者可能存在质量不合格,只要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就可以从诉讼诚信角度,对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不予准许。
       发包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完成达到约定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但现实中,基于发包人资金链断裂、设计施工图纸缺陷、承包人资质欠缺、政府规划调整等各种主客观原因,建设工程中途停工烂尾情况相当常见,甚至司法实践中还出现建设工程完工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可能因退场、解除合同等达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事后,一方当事人又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为由申请鉴定,试图否认已达成的建设工程结算协议。
       司法解释专班认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一般情况下,发包人自然可以以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来抗辩承包人的工程款给付请求。
       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被中途认定无效或被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就不再存在完成建设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可能。此时,只要已施工工程部分质量合格承包人就可以主张相应工程价款,当无疑义。相应地,发包人也可以主张已施工工程部分质量不合格拒绝相应工程价款给付。
        由上,发包人原则上可以以建设工程未竣工或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但在建设工程未竣工或质量可能不合格情形下,一旦发包人同意与承包人签订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就可以推定发包人已经认可建设工程现状并愿意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以结束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这是发包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
       故即便建设工程未竣工或者可能存在质量不合格,只要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就可以从诉讼诚信角度,对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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