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就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作出重要判决

2020年11月27日,英国最高法院就 Halliburton Company诉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 [2020] UKSC 48案作出重要判决,这项判决首次确认了仲裁员的法定披露义务以及基于偏见解除仲裁员任命的评判标准等,在国际仲裁界引发了广泛关注。

背景事实

本案起源于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引发的一系列责任险保险理赔。2010年,BP租用的“Deepwater Horizon”深海钻油平台发生井喷并爆炸,导致严重漏油和人员伤亡。美国政府起诉BP及其在该钻井活动中的承包商Halliburton和Transocean。最终美国法院判定BP承担事故责任67%、Transocean 30%、Halliburton 3%。Halliburton 最终以约计11亿美金的金额和解,随后在责任险保单下向保险人Chubb提出理赔请求。同样,Transocean也与原告和解后向其责任险保险人(包括Chubb)提出理赔请求。Chubb基于和解不合理等理由拒绝赔付Halliburton和Transocean。因此,Halliburton和Chubb,Transocean和Chubb,分别在其各自的保险合同下产生纠纷并诉诸伦敦仲裁(以下简称为“Halliburton/Chubb仲裁”和“Transocean/Chubb仲裁”)。

在Halliburton/Chubb仲裁下,双方各自指定的仲裁员无法就第三位仲裁员(也是仲裁庭主席)的人选达成一致。英国高等法院最终指定了Mr Kenneth Rokison QC担任第三位仲裁员,而Mr Rokison是Chubb提名的人选。

在Halliburton/Chubb仲裁期间,Mr Rokison又接受了Chubb在Transocean/Chubb仲裁下的指定担任仲裁员,但Mr Rokison没有将该任命告知Halliburton。随后,在Transocean诉另一保险人的保险索赔争议中(以下简称为“Transocean/Insurer X仲裁”),Mr Rokison也被指定为仲裁员,同样,Mr Rokison也没有将该指定披露给Halliburton。三起仲裁均由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引发。

争议

Halliburton发现Mr Rokison在Transocean /Chubb仲裁和Transocean/Insurer X仲裁中也担任仲裁员后,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24(1)(a)条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解除Mr Rokison在Halliburton/Chubb仲裁中的任命,理由是“存在事实导致Mr Rokison的中立性被合理质疑”。英国高院和上诉院均驳回了Halliburton的请求,Halliburton上诉至最高法院。

原审下Chubb和涉案仲裁的三位仲裁员被列为共同被告,但仅有Chubb在最高院提交了答辩。由于本案对英国乃至整个国际仲裁界意义深远,最高法院在审理时还听取了如下仲裁机构作为诉讼加入人(intervener)的陈述:(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ICC”)、(2)伦敦国际仲裁院 (“LCIA”)、(3)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CIArb”)、(4)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和(5)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

终审判决及理由

A. 仲裁员有保持公正和中立的义务

最高院首先强调,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3条,仲裁员有绝对的义务保持公正和中立。仲裁员不仅实际上要是中立的,他/她也必须客观表现得中立。判断标准是一个公正且知情的旁观者,在了解相关事实后,是否认为仲裁员确有可能存有偏见。简言之,是从一个虚拟的拥有同样背景信息的客观第三人的角度来判断,而不考察涉案仲裁当事方实际的主观认知。

此外,无论是当事方自行指定的仲裁员,还是第三位仲裁员,无论该第三位仲裁员是前两名仲裁员指定的还是仲裁机构或法院指定的,所有仲裁员的中立义务及评判标准相同。

B. 仲裁员有法定的披露义务

为体现中立,仲裁员通常会事先披露可能给当事方带来疑虑的事项,由当事方自行考虑反对或接受对他/她的任命。最高院同意上诉院的观点,明确表示这种披露不单是一个良好习惯,更是一项源自《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3条的法定义务。仲裁员有法定义务披露:会或可能会致使一个公正且知情的旁观者,在了解相关事实后,认为仲裁员确有可能存有偏见的事实或情况。

一个仲裁员在多个仲裁中接受任命,这些仲裁涉及同一争议或有某些重叠,并且这些仲裁有且仅有一个共同的当事方的现象被最高院简称为“多重任命”。这种多重任命是否属于法定应披露的“事实或情况”呢?最高院认为,一个客观的旁观者会考虑相关合同、事实和行业惯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一般来说,除非当事方有相反的约定或者行业内存在相反的惯例和共识,仲裁员通常应当披露多重任命的事实。

LMAA和GAFTA指出,在航运和大宗商品领域,一个仲裁员经常会在同一事故引发的多起仲裁下担任仲裁员,例如同一租约或贸易链条下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的纠纷。造成这一普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在这些特定的专业领域,了解相关法律和市场的仲裁员人选有限,并且某些仲裁规则(例如LMAA的规则)鼓励合并审理以更快地解决纠纷。相应的,这些领域的参与者应当合理预见其指定的仲裁员可能在同一事故的其他案件中也担任仲裁员,即便该事实没有被披露,并且不会因此质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中立性。LMAA和GAFTA认为法院没有必要在这些领域对仲裁员施加这一法定披露义务。最高院认可这一惯例和共识在航运、大宗商品贸易以及再保险等仲裁中确实存在。因此,在这些领域,多重任命的事实通常无需披露。相反,该现象在ICC、LCIA和CIArb仲裁中比较少见,因此更有可能构成法定应披露的“事实或情况”。

本案争议焦点是Mr Rokison是否应该在Halliburton/Chubb仲裁中披露其在之后的Transocean/Chubb仲裁中接受任命的事实。两个争议都是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引发的,都是关于百慕大格式的责任险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达成和解后保险人的赔付义务。最高院同意,因为不知晓Mr Rokison在Transocean/Chubb仲裁中的任命,Halliburton无法衡量Mr Rokison的公正性是否受到影响及受到多大程度的影响,也没有机会应对;Chubb可以在两起仲裁中与Mr Rokison沟通,但Halliburton 没有同等机会;Mr Rokison可能在Transocean /Chubb仲裁中听取一些证据和答辩,潜意识下影响他在Halliburton/Chubb仲裁中的判断;Chubb可能率先知晓Mr Rokison对某些证据和答辩的态度,继而在Halliburton/Chubb仲裁中调整策略;在接受Transocean/Chubb仲裁任命时,两个仲裁下的争议有多大程度的重叠是不清楚的,因此,在当时看来,Mr Rokison确实有产生偏见的可能。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最高院认为在百慕大格式保险仲裁领域,并不存在类似LMAA和GAFTA仲裁里的行业惯例和共识,作为仲裁申请人的被保险人不会经常参与此类仲裁,但作为被申请人的保险公司可能经常参与此类仲裁。因此,在接受Transocean/Chubb仲裁任命时,Mr Rokison有法定义务将该任命披露给Halliburton,而Mr Rokison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

C. 履行披露义务可以不与仲裁保密性相冲突

私密性是仲裁的重要特征之一。当出现多重任命时,若仲裁员所需要进行的披露触及应被保密的信息,则其在披露前应当寻求被披露仲裁的当事方的许可,若该当事方不同意披露,则仲裁员应当拒绝后一仲裁的任命,从而在保障仲裁保密性的同时履行披露义务。

最高院认为,在接受Transocean/Chubb仲裁任命时,Mr Rokison本可以在不需要获得Transocean和Chubb明确许可(也不违反仲裁保密性)的情况下向Halliburton笼统地披露与Transocean/Chubb仲裁有关的如下事实:(a)共同当事方是Chubb,(b)Mr Rokison会成为当事方指定的仲裁员或是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以及(c)争议起源于同一事故。但如果这种笼统的披露不足够或者Halliburton要求更多的信息来判断是接受还是反对Mr Rokison在Transocean/Chubb仲裁中的任命,那么Mr Rokison必须取得Transocean和Chubb的明确许可,否则应拒绝后一仲裁的任命。

D. 违反法定披露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解除任命

Halliburton申请解除Mr Rokison的任命依据的是《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24(1)(a)条,即:存在事实导致仲裁员的中立性被合理质疑。最高院认为,客观判断是否可能存在偏见的时间点是法院对解除仲裁员任命的申请进行开庭审理之时。

虽然仲裁员一旦获悉应披露的事实或情况,法定披露义务即产生并持续,但到庭审时,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各个仲裁可能会进展到不同阶段,仲裁员可能给出了合理解释,这些变化和进展可能加重也可能减轻违反披露义务的后果。本案中,Mr Rokison并没有被解除任命,因为在一审开庭时:

  • 英国法下仲裁员有没有法定披露义务是不明确的;

  • Transocean/Chubb仲裁任命发生在Halliburton/Chubb仲裁任命的六个月之后,Transocean/Insurer X仲裁任命发生在Halliburton/Chubb仲裁任命的一年之后,因此,当时看来,Halliburton的案件更可能先完结,担心权益受损的更应该是Transocean;

  • Halliburton在知晓存在多重任命后已经在仲裁中表达了担忧,而Mr Rokison也解释说自己疏忽了,但Transocean/Chubb仲裁和Transocean/Insurer X仲裁很可能会通过审理一个先决问题而彻底解决(这个先决问题仅涉及对保单的解释、且仲裁员在审理该先决问题时所听取的证据也仅限于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情况),如果先决问题上保险人胜诉,仲裁庭就不再需要对Transocean的和解是否合理以及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这些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决,也就是说这三个仲裁不会有任何重叠。Mr Rokison甚至提议过,如果后两个仲裁的先决问题上保险人败诉(也就是说后两个仲裁会进入更实质性的审理),他会自行辞去后两个仲裁的任命;

  • Halliburton没有对Mr Rokison的解释提出质疑;并且

  • Mr Rokison没有在本案中获得不当的商业利益。

综合上述事实,最高院认为,在一审开庭时所呈现的事实并不构成对Mr Rokison中立性的合理质疑。因此,Halliburton关于解除Mr Rokison任命的上诉最终被驳回。

最高院也指出,如果某一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实足够严重,未披露这一行为本身就足以让法庭解除仲裁员的任命。如果某一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实虽然在当初看似严重,但事后综合各种情况来看并不能得出该仲裁员可能存在偏见的结论,那么,法庭虽然不会解除仲裁员的任命,但可能会要求仲裁员承担申请解除仲裁员任命但未能成功的那方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及其自身抗辩产生的费用,因此这种违反法定披露义务的行为也不是没有惩罚后果的。

评论

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清晰地界定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强调和巩固了英国法下对仲裁员客观、中立、公正的高标准要求。虽然在本案中LMAA和GAFTA阐述了在这些领域内“多重任命”的惯例性存在和普遍接受度(且最高院对此也表示认可),但总体上法院还是认为仲裁员在面临多重任命时一般应当进行披露,以确保当事方有充分和公平的机会来评估是否同意对该仲裁员的任命。

当然,业界也有一些对本案的质疑,主要是针对法院认为判断仲裁员是否可能存在偏见的时间点是对解除任命的申请进行审理时,而不是仲裁员接受后一仲裁任命时。这意味着,即便在接受委任时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况(也即仲裁员违反了法定披露义务),但如果最终不构成偏见,该仲裁员也未必被解除任命。但总体来看,相信法院认为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合理,综合评估是否可能存在偏见的做法从全局来看可能更公平。同时,如上所述,在法律明确了法定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且面临着被质疑和承担申请方费用的后果),这本身就足以让仲裁员对于自己的披露义务慎之又慎。

相信本案之后,英国乃至整个国际仲裁界的仲裁员都会更加谨慎对待自己的披露义务,毕竟要证明相关领域有类似LMAA和GAFTA仲裁中多重任命的行业惯例并非易事。当事方也会更加关注仲裁员是否中立、是否合理履行其披露义务,从而共同推动国际仲裁作为一个日益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的中立、可靠和公正。

本文不构成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本文作者或您熟识的本所律师联系。

作者:

李萍 (Shirley Li)

Partner, Shanghai

shirleyli@incegd.com

蔡舟娅 (Zhouya Cai)

Associate, Shanghai

zhouyacai@inceg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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