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执法案例】擅自采伐个人承包林地的杨树应按滥伐林木处理

擅自采伐个人承包林地的杨树应按滥伐林木处理

【基本案情】村民盛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承包合同到期无人看管为由,于2020年5月23日擅自将其承包林地上的7棵杨树砍伐,经查,7棵杨树的立木蓄积2.02立方米。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盛某砍伐的是个人承包的树,属于正常的林业生产经营行为,不应列入森林采伐限额,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盛某因承包合同到期,与村民产生纠纷,其父亲看到有村民在砍伐其儿子承包林地的树木后,觉得与其给别人卖了不如自己卖,所以也过来砍树。目的是非法占有林木,应按盗伐林木行为立刑事案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盛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应当按照滥伐林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案件评析】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中,盛某以个人曾经承包树田为由,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了7棵杨树,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擅自砍伐林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 《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 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本案盛某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观点概括】本案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
来源:安徽省林业局政府网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