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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一是侵害客体不同。前者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是行为发生的时空与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后者为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是结果要求不同。前者是要求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发生严重损失,后者则是要求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定 一是犯罪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而后者则仅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 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仅限于签订、履行合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条文关系上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定 二罪均被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二罪的主体均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且均为结果犯,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其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是表现为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两者的追诉标准有所不同。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