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

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很不一样。客观事实是确实发生的,无论能不能证明,都是客观存在。比如你是个独居的人,半夜三更起来上了个厕所,这就是客观事实,但这事没法证明,除非你家装有摄像头或者你有个变态的邻居时时窥视你,或者你上厕所时发了个朋友圈等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你没法证明这事。而法律事实呢?首先,它是客观事实,其次,他是可以证明的客观事实。后者是最重要的,将它与客观事实区别开来。

咋一看,大家觉得好像说了废话,两者是有点不同,但不至于有太多的不同。中国古话不常说嘛!人在做,天在看,谁做谁知道,需要证明吗?

是的,法律上需要证明,否则这个社会就乱套了。为什么需要?

法官是个中立者,他对双方的争议完全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最公平的方法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甲说乙借了他的钱,那甲得提供证据啊!没证据,法官怎么判,没法判断,只能以甲没有借条为由驳回甲的起诉,而客观事实却是甲真的借钱给了乙,但关系好,没打借条,或者打了借条,搞掉了。甲觉得冤死了,明明借了钱的,为什么法官就不判呢?从法治社会理性人的角度来看,甲不冤枉,如果是没打借条,那说明你忽视了可能产生的后果,这个后果得由你得承担;如果是借条搞掉了,那也是你大意造成的,因此这个结果也是你的大意造成的。

法庭上查明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最完美的境界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美吻合,但这基本不可能做到。因此,现代法治中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人。

当然,仍会有同志觉得不公平,那有没有其他判断方法呢?

有的,在遥远的过去,有神明裁判法。比如判断你是不是有罪,把你扔在水里(有的还捆起来),如果你沉下去了,就是有罪;浮起来无罪;每个国家有细节差异,但大致原理差不多,只是工具不同,除了水之外,还有火,沸水,烧红的工具,羊角(能扎死人那种)等等。

还有没有其他的呢?海清官海瑞说过对疑案“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

好象还有一个,但出处忘了,大概是凭言辞外表,字正腔圆的,仪表堂堂的,自然是正人君子。外表猥琐的,多半小人,谁胜谁败,一目了然。

这些,都是历史上真正存在的断案方法(我们这里只是文字,但每一段话后面都是无数的生命做注脚)。所以,相较而言,近代的证据制度,个人以为,实在是目前最公平的了。为什么说是目前?因为人类技术不断发展,有一天,当所有行为就能真实再现时,那才是最公平的。往远来说,一个社会能掌握每个人每件事,你觉得好吗?我觉得恐怖,虽然我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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