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2014年注册安全法规考试复习内容整理(第五章第1.2节)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2011版教材,2011~2013年考试分值为:25~36分。下同)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分·熟悉

本节的学习要求: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规定,分析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的程序和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法P144】: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2.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法P145】: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公共服务等。2.行政许可的种类【法P144】5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法P144】1.空间的范围: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2.时间的范围:依照国务院第397号令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的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算,即2004年1月13日。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所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无国籍人。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法P146】: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三类企业:所谓三类企业是指《安全生产法》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两种;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建筑施工企业一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三类六种生产(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2.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法P147】: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法P14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具体规定应当公布。

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法P148】。 (1)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2)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的申请。(3)企业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4)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3.受理申请及审查【法P148】: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审查,另一部分是实质性审查。(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进行检查核实的工作。(2)实质性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和企业的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审查或者核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二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者核实;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

4.决定【法P149】。经审查或者核实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两种决定:企业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关于审查发证的法定时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

5.期限与延续【法P14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问题上,行政法规规定了两种情形: (1)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的特殊规定,符合该规定的企业虽然不需经过审查即可延续3年,但不是自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免审延续3年。

6.补办与变更【法P150】:安全生产许可证如遇损毁、丢失等情况,就需要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企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也需要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7.公告【法P150】: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法P150】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法P150】:

1.两级发证: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2.一级发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法P151】

1.发证对象: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发证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法P152】

1.发证对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发证机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也是两级,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法P152】

1.发证对象:纳入监督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2.发证机关: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分别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法P152】

1.发证对象: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

2.发证机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发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法P153】: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七、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法P153】

1.发证对象:中央管理企业的发证对象主要有3种: (1)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2)一级上市公司。(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

2.发证机关:(1)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投资或者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法P154】

1.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 (1)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2)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3)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4)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5)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或者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6)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7)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8)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事项。

2.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2)监督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3)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举报。(5)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法P154】

一、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

二、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界定【法P155】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2.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这是一种无证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这是一种持证违法的行为。(3)安全生产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4)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法P156】

1.行政处罚的种类,有5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有权对安全生产许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不是1个,而是4个。(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四、刑事处罚【法P156】。适用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的。2.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4.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0~1分·了解

本节的学习要求: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分析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法P158】“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由与省双重领导、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领导。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法P158】: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法P159】:1行政处罚权。2、安全检查权。3、建议报告权。4、事故调查处理权。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法P1589】: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5、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法P160】: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危急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6、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煤矿窒监察机构依法处理。7、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法P160】:

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二、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法P160】:1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4.职工岗前教育培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三、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法P16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P161】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五、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法P161】: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六、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法P161】: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者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3.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4.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七、专用设备监督检查【法P16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八、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法P162】: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法P162】: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二、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法P162】: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法P163】:
  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违法的责任【法P16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安全设施、条件违法的责任【法P163】: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安技措费、设备、器材等违法的责任【法P163】: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四、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职工岗前培训违法的责任【法P163】: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五、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任【法P163】: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管理人员违章管理的责任【法P164】: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责任【法P164】: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八、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法P164】:煤矿发生事故,有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责任【法P164】: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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