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禁止未成年子女成年后行使抚养费追索请求权

6月15日

北京二中院的一个有意思的案例:

吕某与李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3月19日育有一女李小某,二人于2008年12月2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某某由吕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某生活费600元。因李某未能及时支付约定抚养费,李小某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给付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以及2020年9月开始大学四年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该案中,吕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某抚养费600元,李某应依约履行,故对李某某要求李某给付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某要求李某给付自2020年7月始大学四年期间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李某称,李某某已经成年不具有诉权,子女成年后不能追讨抚养费,要求改判其不支付抚养费。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与李某二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某某由吕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某生活费600元。李某所提李某某不具有诉权,子女成年后不能追讨抚养费的上诉意见,经审查,法律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本案中,吕某与李某二人虽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但就李某某的抚养费约定而言,权利主体应为李某某,现李某某已经成年,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李某某依法独立行使抚养权请求权,李某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知识点:

1、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离婚后,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

2、子女抚养费是给予子女的,夫妻双方约定不仅对于双方有效,对于子女也有效,而且权利是属于子女的,主张抚养费是子女所有的权利;

3、子女成年之前,代为子女主张权利的是直接抚养人,但是只是代于行使,权利还是子女的;

4、我国法律未规定未成年子女成年后丧失了抚养权追索请求权。子女成年后,有权自己直接行使追索权;

5、对于抚养费追索的时效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自子女成年后三年内,不能因为直接抚养人的放弃引发时效问题,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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