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合并申报时——遇到异常凭证,可在新设栏次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增值税新申报表除实行主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还就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转出申报,以及解除异常后重新申报抵扣处理,明确了相关填报规定。

自今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纳税人通过一张表即可同时完成多税种申报,大大提升了办税效率。新政策实施将近一个月以来,部分纳税人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增值税新申报表启用后,遇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该如何处理并填报?对此,笔者结合具体例子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新申报表单独设置了填报栏次

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可以发现,增值税新申报表除实行主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还就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转出申报,以及解除异常后重新申报抵扣处理,明确了相关填报规定。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增值税新申报表单独设置“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具体来说,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用于填报原第23栏除异常凭证转出之外的内容。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本期按照规定应当作异常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第23a栏。

举例来说,甲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2021年1月申报抵扣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3000元)为异常凭证。甲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此时该如何进行处理及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甲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将异常凭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甲公司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税款所属期,为甲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即2021年7月,并应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因此甲公司应于2021年8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异常凭证对应的13000元,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出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予以交回。对于消费税纳税人来说,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解除异常重新抵扣应按规定填入负数

实践中,纳税人可能会对异常凭证存有异议。根据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38号公告给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特定税收待遇,即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可暂不转出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交回已退税款及冲减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或补缴消费税。不过,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接上例,假设甲公司2021年8月6日申报转出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13000元后,于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2021年9月20日,甲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解除异常,此时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根据规定,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则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填入负数。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方可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

本案例中,甲公司异常凭证转出的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7月,属于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因此,甲公司在2021年9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解除异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可在办理抵扣勾选的税款所属期即2021年9月,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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