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界】投资新加坡公司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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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新加坡公司的风险无处不在,对投资过程中法律问题的忽视可能会带来灭顶之灾。因此,在投资之前花时间做好法律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和研究,可以帮助人们鉴别潜在风险以及评估投资回报,以达到控制风险、实现收益的目的。
因此,投资人在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调查相关法律问题,从而对投资有全面的认识。本文列举了一些关键的法律问题,为公司投资人做参考。

1. 公司管理人雇佣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

对公司管理人的评估在一个投资决定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有能力的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将有助于拓展业务、增加利润。因此,投资人应当审查这些管理人员与公司的雇佣合约,以确保一旦这些管理人离职,公司的正常业务不会受到影响。
在这些合同中,尤其要注意的是竞业禁止(non-competition)条款及招揽禁止(non-solicitation)条款。竞业禁止条款是一个术语,是指禁止离职员工从业于与原公司有业务竞争的公司,或创建与原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的公司。招揽禁止条款则限制离职员工招揽原雇主的其他员工、客户或抢夺商业机会。这些禁止条款都应约定一定的时间限制。
这些类型的条款又被称为限制性条款,它们通常被用来保护业务资源及商业机密。近年来,新加坡法院逐渐承认这些类型的限制性条款,及其背后所保护的公司利益,只要这些条款具有合理性。当然,法院在适用雇佣合同中这些限制性条款比销售合同要更加严格。
一般的规则是,如果雇佣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理,则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且不予执行。因此,新加坡法院也不会过于灵活地解释限制性条款,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条款,他们也不会为了达到其合理性而加以修改。
从判例法中可以看出,一般竞业禁止和招揽禁止条款的合理期间范围从6个月至2年不等,取决于多种因素。因素之一是该员工在公司的职位和职务。职位、职务越高,该限制期限则越长。另一个要考虑的因素是雇佣合同是否存在其他重要条款如“和平握手”(“golden handshake”)的条款,该条款是指员工在离职的时候从公司获得高额补偿金,同时其竞业禁止和招揽禁止的期间也被合理延长。
对于某些竞业禁止条款和招揽禁止条款包含了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2. 审核公司财务文件和贷款协议

投资公司前法律尽职调查的另一个重点是审查公司的财务文件,主要包括贷款协议、银行文件和其他涉及金融交易的文件等等。
在对这些文件进行深入分析时,对于一些关键条款要格外留意,如到期债务、期限、利息、违约事件和担保的条款等,在审查这些文件的同时应当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以评估公司是否可以如约履行其合同义务。
另外,对于这些金融合同,投资人还应当关注一些可能对其有影响的普通条款。常见的是控制权变化的条款(change of control clauses),这是贷款方用以限制借款公司的控股方必须是贷款方熟悉的特定人。在这样的条款下,如果投资人收购公司成为大股东没有被贷款方批准,则贷款方可能声称借款方违约而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并要求借款方偿还现有贷款。另外,贷款人通常会要求新股东为公司的所有贷款提供个人担保。

3. 内部控制系统

广义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流程,一般由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或其他管理人员实施,旨在提高公司绩效,并防止资源流失。内部控制系统帮助管理层应对迅速变化的经济形势和竞争环境,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调整公司结构为未来公司的扩张打基础。内部控制系统可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发生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后果。
因此,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考察投资时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进行谈判时,投资者应向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确保公司已经开发并遵循了适当的内部控制系统,以此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降低风险。

4. 控股比例

控股比例也是在考虑投资公司时应当考察的因素。
根据《公司法》,超过75%的公司投票权可以通过特别决议,超过50%的公司投票权可以通过普通决议。例如,公司的下列事项需要通过特别决议:

●  更改公司名称;

●  修改公司章程;
●  削减股本;
●  自愿清盘。
除上述《公司法》(第50章)规定的事项或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其他特别决议事项之外,其他事项均不需要特别决议,只要按普通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即可。
因此,如果投资者希望阻止公司的某些行为,他应当参考上述事项的投票权比例收购足够的股份,以保证拥有相关事项的控制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5. 撤资途径

投资一家公司,撤资途径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因为它是投资者实现其投资成果的途径。投资者需要评估其未来出售股份的可能性。与之相联系的是,在股东协议中关于跟随权(tag-along rights)和拖权利(drag-along rights)的条款,以及认沽期权(put option)和认股期权(call option),为投资者提供撤资途径。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考虑与现有的股东和公司谈判,将反稀释保护的条款纳入协议。这意味着,未来如果有后续投资者认购股份,股东有权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认购股份,以确保他的股份不被稀释。在特殊情况下,当公司急需资金的时候,公司和股东可以达成协议,约定股东向公司注资,将来如果有新的股东加入公司,股东可以免费获得新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保持恒定。
投资者还要考虑公司未来上市向公众发行股票(IPO)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投资者有权在上市之前出售其股份,或在禁售期后出售其股份。

来源:德茂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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