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6张卡、流水1194万元,不起诉决定书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江西省**市人,无业,住**办事处**湾**排**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杨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一酒吧认识一个叫“某某”(身份暂未查明)的人,2020年4、5月份“某某”联系杨某某帮助办理一些银行卡给其使用并承诺带着杨炀做生意。随后杨某某带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浦发、兴业等银行办理银行卡和至移动营业厅办理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马某某将新办理的3张银行卡及之前办理在使用的3张银行卡经变更绑定的手机号码后全部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将上述6张银行卡及本人的一张光大银行卡共计7张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及密码等银行账户资料全部交给了“某某”。后该7张银行卡均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其中被害人付某某在贵溪市和道华庭的家中遭遇网络诈骗被骗资金中的15000元转入马某某的浦发银行账户后转出。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提供的6张银行卡的支付结算总额共计人民币1194.64602万元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祁连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临时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同年7月29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民警带回接受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退回赃款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证明、领条及谅解书、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之规定,但鉴于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坦白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