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控制权旁落!美团全资收购摩拜:初创企业股权设计并谙熟资本规则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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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全资收购摩拜,创始人控制权旁落!

初创企业股权设计并谙熟资本规则非常重要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玲玉  (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律师)

据新京报报道,4月4日,美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美团与摩拜单车联合宣布,确定了美团和摩拜签署全资收购协议,摩拜将正式加入美团。交易完成后,摩拜单车将保持品牌独立和运营独立,美团支持摩拜创始团队和管理团队继续担任现有职务,王晓峰将继续担任CEO, 胡玮炜将继续担任总裁,夏一平将继续担任 CTO,美团CEO王兴将出任摩拜董事长。

2018年4月3日晚间,摩拜召开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美团收购的股东大会上摩拜CEO王晓峰的最后一番感言,颇有些悲壮:“规则就是规则,投票就是投票,如果大家做了这个决定,希望大家不要后悔。”言外之意,王晓峰对摩拜最终被收购的结局心存不甘。根据我们近年来的观察,公司创始团队在一轮又一轮的增资过程中股权不断被稀释,导致在重大决策时只能听从投资机构摆布的案例并不罕见。

面对资本玩家们花样百出的招数,创业者必须学会如何运用法律规则保住自己的公司控制权不旁落?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创始股东犯了三个错误:第一,多次融资导致股权被过度稀释,比如低于33.4%;第二,没有提前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创始股东的特殊投票权安排,没有约定同股不同权、导致重大决策时刻失去话语权;第三是在PE融资中轻易同意了一些特殊的条款。

公司创始股东保住公司控制权的三个基本招数(更多的招数可以参考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律师团队唐青林、李斌、张德荣等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公司保卫战》,京东和当当各渠道均有销售):

一、创始团队要确保持股比例超过33.4%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创始股东只要持股的股权超过三分之一,就可以针对并购重组等对自己不利的股东会决议,在类似重大事项决策场合保住绝对否定权。遥想当年黄光裕在狱中指挥的那场国美公司控制权大战,获胜的原因就是黄光裕这边持股的比例在二级市场大规模收购股份后实现了略高于33.34%这个底线。

我们关注到摩拜旗下有近百家公司,本次收购的主体公司虽没有准确获知,但以王晓峰担任股东的北京摩拜科技公司和上海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为例,CEO王晓峰的股权比例均低于33.4%,因此他的这个持股比例无法对修订章程、并购等重大事项独自行使否决权。

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如下:

二、创始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同股不同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允许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不一致。

在同股不同权的设计方面,刘强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京东的双层股权架构,即AB股,刘强东手里的1股相当于20倍的投票权利,刘强东用20.7%的股权控制了京东83.7%的投票权。在央视《对话》节目中刘强东曾称:“如果不能控制这家企业(京东),我宁愿把它卖掉。”

不止刘强东,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很多中国企业都是双层股权架构,比如百度李彦宏,1股10票的投票权,15.9%股权却有53.5%投票权;新浪微博,1股3票的投票权,新浪公司持有59.8%股权;却有81.7%投票权。阿里巴巴又不同于普通双层架构,股权结构更加复杂,属几十个“合伙人”控制的不同投票权。

三、企业家应该熟练掌握资本的规则,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多种利器

资本的规则是有力量的。当满街的摩拜摆放成一道景观,当投资人纷纷涌现时,没有人知道最初的旗手还能否成为最后的总舵主。摩拜收购案表面上是商业利益的争夺,其实质上又何尝不是资本规则的博弈?

我们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唐青林律师和李舒律师团队,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团队,亲自处理过不少类似的资本家和企业家对决的案件(团队联系电话号码:18601900636),有时候是代表创始团队(企业家)的利益,有时候代表的是投资人(资本家)的利益。在经历过众多次这种对垒游戏之后,我们认为在资本家和企业家对决的商业战争中,资本家获胜的居多,企业家应该熟练掌握资本的规则。

资本家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之前学习的就是资本的规则、进入职业生涯后每天做的事情就是根据资本的规则并购各个行业掐尖的优秀企业。而企业家则一生就有限的这么几次创业、成功地进入资本家视线范围内就已然不容易。所以,企业家相对比较朴素质朴,这些质朴的企业家对资本的规则显著地不如资本家娴熟。而且,资本家深谙一支熟练精通资本规则的律师团队的重要意义,所以他们的律师费预算是常规的、可观的。但是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或创业过程中往往捉襟见肘、永远处于缺钱的状态,因此他们总是希望“一分钱掰成两半花”,律师费预算对于企业家而言是奢侈的,最主要还是他们认为实干才是最重要的,律师费都是奢侈的、浪费的。如果企业家不能忍痛在非常有限的创业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聘来请专业的一流的律师,那么那些让人眼花缭乱的冗长的英文合同、再配上高大上的同售权、优先购买权、强制回购权(案例:小马奔腾)、对赌条款(案例:俏江南)、拖售权(案例:摩拜,饿了么)专业PE合同条款,加之这些合同还适用地图上难以找到的某个离岸岛的法律,如果作为企业家的你自己不懂这个资本的规则又不舍得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那么下一个被玩死的企业家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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