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能请求可得利益损失吗?
实践中承揽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时有发生。
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可依法向法院请求可得利益损失?
笔者以(2016)川民终237号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包括履行合同可得利益损失,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30日,汶川众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众友公司)与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下称金盾公司)签订书面《安子坪料场石方爆破施工协议书》。承包范围和内容为: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现场民爆物品仓库的守护及管理、民爆物品的转运及搬运、民爆物品退库、民爆物品信息采集、管理上报、布孔、钻孔、装药、堵塞、网络敷设、警戒、起爆、爆后检查及处理。工期预计6年,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承包,包括了完成承包内容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人员意外伤害险、施工设备险、其他费用、摊入费用等全部费用及应由金盾公司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发生的一切费用。众友公司每月需用量为5.3万立方米。
2010年6月13日,原告魏东与金盾公司签订《安子坪料场石方爆破施工承包合同书》,其中特别约定承包单价为11.38元/立方米(不含税金)。
2011年12月,安子坪料场工程项目停工,经众友公司签字确认原告魏东完成石方量为24012.36立方米。众友公司与金盾公司至今未办理结算。
2013年,因金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原告魏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赔偿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其根据在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为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履行的费用及合理的间接损失,并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魏东本身对无效合同的签订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182755.7元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
【实务建议】
合同无效会导致合同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实践中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合同时有发生 ,当事人应针对合同具体情况提前做好预备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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