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码 | 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致损,如何归责?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对外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公证结果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应谨慎履行审查职责。如果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致损,如何归责?请看今日干货小哥的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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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信 · 裁判规则

1.公证机构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从而发生错误公证的行为,应当对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冯秀姬诉湖北省襄阳市长信公证处等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对外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公证结果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应谨慎履行审查职责。受害人因当事人及公证机构的过错而遭受的损失金额虽然是由当事人的恶意行为直接造成的,但是也与公证机构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从而发生错误公证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公证机构应当对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333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陈萍诉中衡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原产权人明确表示不要求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系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该部分损失的赔偿份额由其自行承担。

案号:昆民三终字第726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公证机关未严格审查申请人资料致损,应承担赔偿责任——谷爱萍诉江苏省东海县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证机关应当具有与其执业资格相应的审查证明事项和证明资料真伪的能力,对公证当事人身份的审核系公证行为合法的前提条件,公证机关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而受害方当事人亦负有审查合同相对方身份的义务,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号:(2008)连民二终字第47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6辑(2011.2)

4.公证机构审查失实造成损害,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鞠光利等诉四川省万源市公证处、第三人鞠光平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关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16)川1781民初2196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来源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18年8月10日

5.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与倪兆阳、杨式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证机构在非公证申请人到场进行公证的情形下,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在审查、核实过程中存在过失。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原告贷款损失的直接原因,但却是致使该种损害发生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力,且具有相当性,故公证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的发生是侵权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和公证行为合力作用的结果,且侵权人的过错与公证处的过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主观过错,故公证机构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71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胡云腾、孙佑海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法信 ·司法观点

1. 准确把握“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注意要点:

第一,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当事人是第一顺序责任人,公证机构是第二顺序责任人,如果第一顺序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后一顺序责任人就不必承担责任。

第二,“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是与“完全的补充赔偿责任”相对应的。“完全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只要是第一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补充责任人就应承担。而“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对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能超过其应承担的“相应的”部分,而不是第一责任人不能承担的全部。

第三,所谓“相应”,是指与“公证机构的过错程度”相应。公证机构未依法履行审查、核实义务的,即有过错,人民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具体确定其承担的责任大小。第四,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首先对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的财产,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才能对公证机构采取执行措施,以体现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摘自胡云腾、孙佑海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正确办理公证的前提条件。正因如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的下列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的代理权证明文件;申请公证的文书,如合同书、毕业证书、结婚证书、声明书、赠与书、合同书、遗嘱书等;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但是,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发生后,有些当事人逃之夭夭,有些当事人没有赔偿能力,由此造成的错误公证往往由公证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虽然保证公证书真实、合法的义务主要由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承担,但这并不是说,因提供虚假材料导致错误公证的当事人可以不负责任。公证的真实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公证是当事人自愿申请的,证明材料也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理应负有责任。事实上,公证机构处于当事人以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外,要求其辨认出所有证明材料的真伪有一定难度。对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有时无法辨认出来,如果公证机构对此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应注意的是,无论公证机构有没有过错以及是否承担责任,都不妨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只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摘自胡云腾、孙佑海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公证机构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既存在公证机构与申请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公证书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也存在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公证机构因过失出具错误公证书而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如果不加以区分,让公证机构承担同样程度的责任,定会对公证机构在防范执业风险、提高社会公信力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公证机构作为证明机构,其任务是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证明法律行为和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目的在于预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证机构明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故意出具错误的公证书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的公证书,不仅不能预防纠纷,反而制造更多的纠纷,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公证机构与当事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受害人可以选择单独或同时请求公证机构或者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赔偿全部损失,不能以自己的过错程度为由而拒绝;第二,公证机构或者当事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之后,有权就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第三,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公证机构或者当事人不能约定对外承担责任的份额,达成约定的,只能在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而不能对外对抗受害人。

(摘自胡云腾、孙佑海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五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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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第2085期

内容编辑:靖哥哥  排版编辑:Alice(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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