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这4个常识,有难度,尤其第一个,很多会计都不会
1、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正数挺大,转增实收资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正数挺大,如实体现就可以,不存在税务风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报销员工旅游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中不包括旅游费用,因此旅游费不属于福利费,没法税前扣除,建议企业所得税汇缴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旅游费应并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简单地讲就是单独发给个人的要交,集体享受的不征收。
3、公司为了维护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便于加强业务合作,每年都会请客户来一起聚餐,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需要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吗?
属于业务招待费,不需要扣缴客户的个税。如果公司每年都会给每个客户个人送礼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客户20%的个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