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专门教育填补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的重要环节 | 新法解读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近期,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将陆续刊发系列推送,带您关注了解这部和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法律,本篇为读者带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挺教授的权威解读。
一、分级干预与专门教育
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新《预防法》”)第2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与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现行《预防法》”)使用“预防”一词相比,增加的“干预”一词,彰显了本次修法重在填补与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其中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发展专门教育便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二、新《预防法》有关
专门教育的修订内容
新《预防法》第6条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该条还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明确将专门教育界定为“保护处分措施”,充分体现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宗旨。 此外,与之相呼应的是,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130条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学校包括专门学校,这也进一步指出了专门学校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新《预防法》第44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1)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2)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41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此,新《预防法》第46、47条从两方面规定了专门学校和普通学校的关系: 一方面,明确了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经评估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程序,并要求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以及特殊情况下不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另一方面,为避免专门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标签化影响,明确要求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原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三、实施展望与需要
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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