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肥是否也属于初级农产品
作者:郑昱
近期,有不少纳税人朋友询问,家禽牲畜的粪尿作为种植肥料销售,可否适用初级农产品的税收政策。对此,笔者谈谈个人观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其中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二、动物类”中最后“(五)其他动物组织”有“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文件到这里便戛然而止了。在整个52号文“二、动物类”的规定里,没有一个字眼与“粪尿”相关。然而有些朋友却由上文提及的“动物分泌物”推断动物粪尿就是52号文中所说的“分泌物”(或者视同分泌物),但也有朋友提出粪尿应该是“排泄物”。
动物(禽畜)的粪尿到底是“排泄物”还是“分泌物”。慎重起见笔者通过网络查了一下百度百科。
从百度百科的解释中获知:虽然日常生活所指的“排泄”包括了排尿与排便,但是在生物学上,排泄(英文excretion)只包含尿液的形成,粪便则不属于排泄的一部分,在医学与生物学里,排便(英文defecation)的正确名称是“排遗”。而分泌物是指从生物体的某些细胞、组织或器官里产生出某种物质。如胃分泌胃液,花分泌花蜜,病菌分泌毒素等。看到这里笔者不由想起“蜂王浆”“牛黄”,这两样可算是典型的动物分泌物。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中第四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中又指出:(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如此一看,税务总局在政策层面还是有将分泌物和排泄物区分开来的。
以48号文的规定,禽畜的粪尿,有人认为是排泄物也好,有人认为是分泌物也罢,总之都是划入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内。也即是纳税人在饲养禽畜过程中收集禽畜的粪尿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种植肥料的所得是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
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动物(禽畜)的粪便作为“排泄物(包括排遗)”是否也可以纳入初级农产品的范围,亟待政策层面给出一个与48号文一样清晰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