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竞业限制问题(11)——用人单位如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一种义务,但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种“昂贵”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想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应当放弃竞业限制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如何放弃该权利呢?
一、用人单位如何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
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而言自然是一种义务,但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种“昂贵”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在劳动合同中对特定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权利,然而权利与义务一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亦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既然对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用人单位自然可以放弃该权利,从而得以减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
第一,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可以主动放弃竞业限制权,由劳动者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放弃该权利单方即可行使,无需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但是该权利的放弃一则要明确的告知劳动者,并留存相关证据,劳动者只有知晓单位放弃的意思表示后,才可以自主择业,以免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留存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放弃竞业限制权,实质上是解除竞业限制条款,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否则劳动者无解除权;用人单位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劳动者同意。
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放弃竞业限制权后,对于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间,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后,即使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之后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不可能马上就能重新找到一份新工作,必然会产生一个必要的期间复权,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可以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同时也规定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这额外的三个月经济补偿即是劳动者就业自主权“复权”的合理期间。
第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合同履行期间放弃竞业限制权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而言,竞业限制是一项约定的权利或义务,双方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另行书面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主张该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直接放弃行使该权利,不约定竞业限制期条款,或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竞业限制期条款的,在劳动合同届满或者终止后,劳动者无需履行该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无需在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第三,劳动合同期满时放弃竞业限制权
劳动合同期满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暂不涉及竞业限制问题;二是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这又分为两种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
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是指用人单位同意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同时放弃竞业限制权的。用人单位无法预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无法提前告知其无须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或者当日表示解除竞业限制条款,放弃竞业限制权即可,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提前通知的明确规定。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即将届满而在不能得知单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时,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如果不提前通知,必然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稳定和重新择业。因此像《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同时要求放弃竞业限制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0日告知劳动者,以赋予劳动者足够的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告知且又在合同期满时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至少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第四,劳动合同解除时放弃竞业限制权
对于劳动合同关系在履行期间解除的,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或者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权利并未因为合同的解除而消灭。
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间解除,而用人单位放弃竞业限制权的,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法预估劳动者解除的时间,难以提前通知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因此在解除合同时明确放弃该权利的,无须再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解除的过错或者原因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明确告知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也无须另行额外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法律已经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弥补劳动者的经济损失,在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放弃竞业限制权,也无须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提出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并未提出解除竞业限制条款,没有明示放弃竞业限制权,而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另行提出劳动者无须遵守竞业禁止条款的,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内解除的规则处理,不仅应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期的经济补偿,而且还应当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常见的法律规定
目前有效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规范竞业限制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经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