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释赠与的成立、撤销常见实务问题

赠与是常见的一种财产权利转移的方式,根据赠与的形式,可以分为多方共同赠与和单方赠与,赠与的标的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针对不同的形式和标的,赠与关系的成立条件和撤销条件也有所不同,笔者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简单整理,以期共同交流。

一般讨论:赠与生效与撤销

01赠与生效的条件

财产主要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于动产来说,当财产完成交付时财产转移,对于不动产来说,当完成不动产的变更登记时权利转移。【无形财产】主要包括股权和其他的有价票证,对于股权赠与来说,由于股权采用权利登记制度,故当完成相应的商事变更登记手续时赠与生效。

02赠与撤销的条件

【权利未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如股权的赠与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记载于有关公司登记文件以及其赠与协议未进行公证的,属于财产还未转移,可以撤销。【权利已转移】:而在权利转移之后,一般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已完成,但是生活中难免有意外情况,又因为赠与本身具有的无偿性,所以为保证赠与人的权利,若存在被赠与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被赠与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赠与本身为附条件赠与,而被赠与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几种情况,则赠与人可撤销该赠与。

特殊讨论:多方赠与的撤销

单方赠与往往意思表示完成就可成立。生活中最常出现问题的往往是多方赠与,即在某种情况下多方达成意思一直设立赠与协议,但由于各种原因当时并未履行,后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因为对于多方共同赠与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共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方可撤销赠与。所以一方反悔时赠与协议还能否履行需要分情况讨论,又因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要件,实务中更为多变,故本文以不动产转移为例、结合实务中常见的夫妻离婚赠与和老人生前赠与两种多方赠与进行简单说明。

03夫妻离婚赠与

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会约定某些财产归一方所有,自己放弃相关财产的分割权;或者是为保障子女的利益,双方会将某些财产赠与子女并进行约定。该两种赠与均可以称为夫妻离婚赠与。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确定的赠与来说,实际上是夫妻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个条件因素,具有身份性质。该赠与实质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婚姻解除法律关系,二是共同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相互联系,一个效力同时也影响到另一个效力,不能孤立对待和处理。

因此对于夫妻离婚赠与来说,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即使权利还未转移,受赠方依旧可以依据赠与协议要求赠与方履行。

此时仅有一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即在签订赠与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行为。此时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1年内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撤销赠与。

04老人生前赠与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老人生前将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赠与分割,但一直未进行物权上的权利转移,后一人去世,另外一人就原赠与协议反悔。

一般情况下,由于该赠与是双方共同合意赠与,所以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可撤销双方赠与,但又由于该赠与并不像离婚赠与一样涉及人身权利的确认,考虑到赠与本身的无偿性和意思自治,故实务中允许一方撤销自己部分的赠与,即更改方与原受赠方共同对赠与标的享受处分权。

此外,此时可能涉及一种特殊情况,即房产实际为两人共有,但登记在一人名下,这种时候如果登记人单方处分了该房产,并已完成了进一步的产权登记转移的话,登记人的单方处分构成无权处分,此时原赠与协议是否当然无效即现受让人是否能够取得该房产则需要考虑该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认定,若不符合则该房屋处分可能为无效处分,原赠与协议有效。

近日笔者一个耗时近半年的确权案件下了判决。两位老人共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在生前立了一份赠与协议,将该房产赠与给孙子,由于当时孙子年龄过小不符合过户的条件,一直未过户。后女方去世,男方再婚,与再婚伴侣一起将房产赠与了另一位亲属并办理了过户,现孙子拿着赠与协议要求对房产所有权进行确认,经过三次庭审,分别对房产的实际所有权、赠与协议的签订情况、房屋的转移过程、目前男方的真实意愿进行了调查确认,最终判定原赠与协议有效,房产转移合同无效,原房屋由男方与孙子共同所有,份额各为50%。

该案也更为符合上文讲到的老人生前赠与的情况,不过实务多变,具体如何适用赠与相关规定还需依据实务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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