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第4行可以填负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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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9年10月开始预售A楼盘,该季度取得预售收入120000万元,预缴土地增值税4800万元(计入应交税费),期间费用5000万元。
2019年四季度申报时,利润总额=-5000万元,“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00×20%=24000万元。
假定该公司2019年未发生其他收入,也没有其他费用,不考虑其他税费影响,无其他纳税调整项。
2019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单位:万元):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单位:万元):
如果预缴申报时,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增值税附加等)不能扣除,企业就会有1200万元资金,只能等年度汇算清缴时退税。这在当下企业资金普遍紧张,房价上涨的情况下,这部分资金成本必然后转嫁给购房者

2020年1月开发产品已完工交付使用,预售收入120000万元结转销售收入,开发成本75200万元,同时在会计处理上将应交税费4800万元结转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2020年第一季度申报时,上年预计毛利额24000万元,怎么处理?能否调减?

如果不允许调整,则3550万元的税款,只能等到2020年度结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能退回。而本季度缓缴申报时还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款10000万元。

但是,从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的内容来看,现行申报表,似乎并未禁止在第4行转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把“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填表说明修改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红色带删除线部分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拨乱反正”,给修订删除了。)

如果允许在季度申报时,转回本季度确认收入的以前期间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计毛利额,则企业的资金占用将会减少,房企资金成本的压力将有所减轻,房价上涨,有可能会少一个推手,甚至多了一个下跌的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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