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做了管理费用,就不用转出进项税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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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人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人(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
我问她,那你这个为什么要报废呢?回答我说是因为材料有保质期,过保质期了,变质了,不能用了。
我让她去查查《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我问她,你这是属于条例中的哪一项?是“被盗、丢失”吗?
不是。是“霉烂变质”。但这个霉烂变质是因为管理不善的原因吗?
不是,是因为过了保持期。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要看是否是政策规定的要转出的情形,而不是看你把账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同理,有些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是要看是否应作为该税种的应税销售额(收入),而不是看你记入到哪个会计科目。属于应税的销售额(收入),你就是记入负债科目、所有者权益科目,也是要纳税的。而免税(不征税)的销售额(收入),你就是记入了收入科目,也是不用缴税的。
当然,有些要求单独核算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必须单独核算,否则,是不能减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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