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无管辖权而移送,之前取的证据还能否使用?
一、监察机关在初核阶段(立案之前)收集的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法》中监察机关的“调查”,是一个对外概念,包含了初核阶段的调查和立案后的调查。
因此,在初核阶段,监察机关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二、因发现无管辖权而移送案件,无管辖权机关之前取得的证据还能否在刑事诉讼中继续使用?
首先要排除恶意管辖。如果恶意管辖的情况下,比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明知自己无管辖权,仍故意认为有管辖权而管辖,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言辞证据不应再使用。
非恶意管辖管辖的情况下,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后调查或者侦查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而移送,在此期间取得的证据,经审查如果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三、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发现原先管辖权错误的如何处理?
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认为管辖权有错误,比如应该监察机关管辖的却被公安管辖了,或者应该公安机关管辖的却被监委管辖了。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先征求法院的意见,让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初步判断,管辖权到底有没有错。这种做法,是为了避免检察院判断失误,更换管辖权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后,最后法院又认为原先是对的,调整后反而错了,这样就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检察机关在征求法院意见后,认为原先管辖权确实错误的。那么检察机关可以征求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如果两个机关都认为不需要再变更管辖权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那么检察院仍然可以直接起诉,不需要再更换管辖权后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如果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有意见,有管辖权的一方提出要求他们管辖的,检察机关应该将案件退回移送机关,让移送机关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发现管辖权错误的,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