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

债务人公司因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务人公司人去楼空,下落不明,致使债权人经申请强制执行后不能获得债权清偿,被法院判定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对债务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20)京0105民初4626

案情简介:

债权人公司新农建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债权人”公司)与债务人公司北京荣生永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京0105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书(下称:6038号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公司向债权人公司支付货款256874元,案件受理费5154元以及公告费260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公司拒不执行,债权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在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2019年5月20日因债务人公司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扈铁军、荆涛、王刚、陈友辉(以下称“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未于法定期限内履行公司清算义务。因此,债权人公司将债务人公司的上述股东作为被告,要求上述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债务人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现其股东未能及时成立清算组,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债权人公司对债务人公司享有债权,且经债权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债务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债权人公司请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对6038号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中,债务人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务人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进而导致债权人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债权人公司向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提起诉讼,最终被法院确认并突破公司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揭开了公司面纱,由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对债务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也提醒广大的公司股东,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停业、倒闭、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应当以正当的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以使公司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落到实处,不要因缺乏法律知识又心存侥幸,最终背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债务,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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