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9-8-13
点儿注:财税【2015】90号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非有机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本文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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